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财政立宪主义论纲(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我国,财政立宪主义对有限政府、政府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府几乎拥有不受法律约束和控制的权力,其原因可以由当时的财政基础来加以解释。当时的经济结构的情况是,除农村外,几乎全是国家所以制经济(集体经济实质上也是国营经济)。政府的财政收入形式主要由工商税和企业上缴的利润构成(实际上工商税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国家自己养活着自己,其行为当然不受约束与监督。

  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甚至有人提出了“政府主导型的法制现代化”,[27] 对于实行赶超战略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在推进现代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经济方面保持整体发展势头和建立能有效利用比较优势的市场经济体系方面,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动员能力不可或缺。

  财政立宪主义也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改革的制度基础。有无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关系到“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的最终效果[28],关系到基本权利保障机制有无。一句话,独立的司法是宪政社会的试金石。财政上的保障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英国的法院从属于立法机构,没有推翻立法的权力。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除了《王位继承法》和《法院法》所确立的法官职位保障制,最重要的就是法官的薪金固定地由“统一基金”支付。[29]在我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30]

  (二)财政立宪主义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

  任何政权都必须掌握相应的财力,一旦财政陷入困境,政权就必然面临危机。反之,控制了财政收入与支出大权,也就控制了政府的命根子。从而具备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正是通过将政府财政纳入法律的有效约束下,宪政才有可能得以确立。

  英国的“议会主权”的确立是在掌握了财政大权后形成的。议会制度同样是围绕着财政问题的变迁而发展的。根据1911年英国《议会法》,英国财政法案在贵族院会期结束日至少一个月前提出,而该院对它既未进行修改,也未予以通过,那么无需经贵族院的批准即可成为法律。从此,逐渐剥夺了贵族院的立法权。后来有通过法律,议会有效地对政府实施监督。英国的议会制度过度到现代形态,没有再经历轰轰烈烈的剧变。[31]议会通过制定《年度拨款法》规定了各个行政部门总的开支。

  我国宪政制度的出路之一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修改宪法,“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2]执政党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1982年宪法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国家机构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二,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充分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必须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过去,全国人大只有两个常设专门委员会,即法案委员会和民族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只在大会期间行使职权。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33]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