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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宪主义论纲(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政府财政权的宪法约束和人民财产权保护方面,新兴国家有着比西方发达国家更为迫切的需求: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可以简单规定,因为在那里,自然法和市民社会先于宪法,宪法制定之前就有了私有财产权;而新兴国家新制定的宪法不仅要确立基本的政府架构,保障政府的财政权,实现积极宪政,还要努力创设向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过渡的保障措施,保护传统范畴的自由权利(尤其是财产权)。

  (三) 财政制度是宪法体制运作的保障

  现代宪政国家的权力分立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财政权的设置,遍观各宪政国家,财政权无不由议会掌管,它“在现代自由国家,实为议会监察行政机关的最大利器”。[14] 议会最重大、也是费时最长的职能是检查政府的财政,“这是因为政府需要管理费(如防务、社会福利、行政开支),而议会必须批准政府筹款和开支经费的手段。”[15] 20世纪末,俄罗斯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鉴于饱受国家集中管理之苦,在新制定的宪法中对财政权大多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力图通过限制国家的财政权限制国家对社会和经济的干预。依据《克罗地亚宪法》第80、90条的规定,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在国家预算中确定并由代表院审议通过。根据《乌克兰宪法》第84条的规定,最高苏维埃的职权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并修改预算;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通过关于国家预算的执行报告的决议。第92条特别规定,关于国家的预算制度的税收制度必须制定专门法律。

  财政权不仅是权力分立的关键内容,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保证,也是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的保证。财政立宪主义的变迁集中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以自由主义为特征,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限于最低限度内;第二阶段,扩大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权;第三阶段则是自社会自由主义再次占上风。[16]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社会权的保障和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成为近代立宪主义向现代立宪主义的转变的标志,社会经济内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国宪法中。新宪政论“不否认在宪政制度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是件好的,但它需要表明民主政府是怎样能够既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够进取的。-也就是说,既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又不陷入仅仅在其组织得最好的公民之间分配财富。”[17] 国家和人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出现了一些松动,在20世纪发生的几次再分配革命和政治动荡并没有动摇财政立宪主义的根本原则。无论北欧的福利国家,还是其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人民通过其代表最终行使着财政权。

  无论大国还是小国,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地方关系的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财政权的分配问题。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量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或实现程度,财权、财力的归属与分配,涉及中央与地方各自利益及两者的对比度。因此财政的集权分权是中央地方关系确立、调整的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央与地方关系是融洽还是紧张、其走向如何,均受财政的影响和制约。托克维尔在分析美国联邦制的为什么成功时指出,“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18] 原因在于美国宪法与其他联邦制国家宪法不同,联邦统者的不是各州,而是各州的人民,在联邦要征税时,它不是向各州政府征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征收。他认为北美的成功在于实行“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

  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注意保障国家经济的统一,联邦制国家更是如此。美国宪法赋予国会一些最重要的权力保障国内市场的统一,这些权力包括,制定和征收统一关税、人头税、消费税;发行联邦债券;制定统一的国籍法、破产法、铸币法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在货币和财政方面的重要职能,还有一个特别条款调整联邦和地方的财政关系。“自主的和独立的预算体系”,力图使各地方政府的财力保持均衡。俄罗斯的民族关系和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特别复杂,《俄罗斯宪法》专设“联邦体制”一章,联邦预算、税收及收费等财政权属联邦管辖,确定联邦税收及收费的一般原则由联邦与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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