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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宪主义论纲(8)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34]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财政预算监督是关键。

  二十来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苏醒。特别是国家始于缓解财政压力的税制改革,得以揭示每个公民的纳税人身份。[35]税收,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只有在宪法层次才能得到最终说明。公民意识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真正的高涨起来,各地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崭新气象,可能预示了中国宪政的新方向。

  (三) 财政立宪主义是正确处理我国中央与地方分权的重要依据

  中央与地方关系始终是我国社会最重的大关系之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近十年来,引起了经济学接和政治学界极大的关注。改革导致了政府内部财政权力的严重分散,地方和部门的自身利益得以强化,但是相应的约束规范和机制没有形成。地方对利益的无序追逐,必然导致市场秩序和财政秩序的严重失调,“诸侯经济”的出现和“国家能力”的下降是其中两个表现。胡鞍钢、王绍光提出的“加强中央在市场经济转型在的主导作用”影响较大,并提出了具体政策建议: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纵向分权,实行四级政府结构,修改宪法;国家财政收入实行中央地方分税制等。[36]王绍光认为,分权不能超过底限,中央地方关系应该制度化,主张中央用决策权换财政权,地方用财政权换决策权,建立分税制,提高中央的财力集中度,建立协商制度,以使地方参与中央决策。[37]同样是从财政权切入的“财政联邦主义”观点则针锋相对。[38]有学者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成是未来中国限度转型的一个轴心问题,[39]

  宪法学者不应对这些正在继续的争论视而不见,事实上法学家们已经开始关注了。[40]

  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前提之一是正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在财政领域,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全国性的和跨省区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负责。财政分权以此为依据,提供公共产品要有相应的财力做保障。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通过财政关系的妥善安排,就可以很好地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地方分权成为世界潮流,分权改革几乎都是从财政分权开始的。[41]如何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成为财政立宪的新内容。1982年法国制定《地方分权法》,确立了地方财政权,地方财政更有了极大的转变。法国宪法委员会于1990年所作出的裁定废除了中央在地方之财政监督。法国议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审查地方的财政预算,还委托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财政法院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单一制国家,中央通过对地方财政的约束和监督,或者使地方依赖于中央财政支持,达到控制地方的目的。英国1948年《地方政府法》,规定地方机构的部分收入来源于“地产税”(特别地方税),但必须由国内岁入部(the Inland Revenue)对征税额进行估算。[42]中央还可以审计对地方财政进行控制。[43]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占政府开支的比重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日益上升,对拨款经济效益的关心也促使中央不断加强对地方财政的进行严格的审计控制。[44]

  中国的独特问题是,庞大的国有资产构成了政府的财力基础,国有资产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问题,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如何确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进而确立清晰的产权、财权、事权权限。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开始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提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十六字方针,给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更大的权限。十六大报告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改革和税制改革为财政立宪主义的实现提供了契机,实际上是财政立宪主义的确立是改革成功确立了进一步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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