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折衷”经常被人鄙夷,往往被指责为“什么都没说”,“剑走偏锋”式的片面一般被称作得出“深刻结论”的不二法门。令我们无奈地是,我们的结论只能是折衷的。就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就中国的法治资源而言,我们的结论几乎是“无可无不可”。没有不能运用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不同的研究方法适用于宪法的不同世界。普适性的法治价值和中国的本土资源都可以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出力,普适性的法治价值来源于宪法的彼岸世界,中国的本土资源来源于宪法的此岸世界。
注释:
[1]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以下。
[2] [英]赫?乔?韦尔斯(H.G.Wells):《世界史纲:生物和人类的简明史》,吴文藻译,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59页。
[3] Cornelius Van Til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67, p.16. 这是《迦克敦信经》所界定的基督神人二性的教义。
[4] Rousas John Rushdoony ,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Order, p.53.转引自王志勇:《浅释加尔文论公民政府》,2003年3月10日在公法评论网上搜索。
[5] 《圣经》罗马书:13
[6] Brian Tierney , The Grisis of Church and State ,1050_1300, with Selected Documents.转引自[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张志铭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7] 当然,国家权力边界的划定决非单单依靠基督教。国家权力的边界至少有两条线:一条是属人的世界与属灵的世界,世俗国家不能干涉精神领域的自由;另一条是市场的边界,凡是市场能够调节好的,国家也不能介入。基督教在第一个方面清晰第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
[8] [德]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2003年3月23日在公法评论网上搜索。 .com
[9] 《马太福音》22:21.基本人权体系中,精神领域最重要的人权应该是宗教信仰自由,物质领域最重要的人权形态应该是财产权。前者参见[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后者参见赵世义:
[10] 《罗马书》13:3
[11] [德]马丁?路德:《对世俗权力服从的限度》,2003年3月23日在公法评论网上搜索。 .com
[12]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张志铭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3页。
[13]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北京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14]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0页。
[15]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1页。
[16]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11页。
[17] 《使徒行传》5:29
[18] [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21页。
[19] 何光沪:《马丁?路德的遗产》,《读书》2003年第3期。
[20] [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 法律篇》,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4页。
[21] Tony Burns, Nature Law and Political Ideology in the Philosophy of Hegel.pp.16,20.Avebury Publishing Ltd,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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