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黄颂:《自然法:充满歧义的文化理念》,《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23]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页。
[24]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 1964年版,第18页。
[2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26] Dennis Lloyd,The Idea of Law, Penguin Books Ltd.1985.p.33
[27]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下册),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87页。
[28] 参见[德]埃里希?弗罗姆:《逃避自由》,陈学明译,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第332页。原文是:“对他来说,世界也是支离破碎的,……他开始怀疑自己,怀疑生命的意义,最后怀疑任何行为准则。”
[29] SeeMax Rheinstein,Introduction.转引自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
[30]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57年版,第35页。
[31] 与之类似的还有伯尔曼和泰格、利维对西方法律传统的不同解释进路。伯尔曼关注教会革命,而泰格、利维则关注市民社会阶层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用我们的观点看,伯尔曼实际上关注的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彼岸世界,而泰格、利维关注的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此岸世界。正如泰格、利维书前言中所说的那样,为了保证自己理论逻辑上的自恰,泰格、利维不得不故意对大量的史料视而不见。应该说,这两种单一的解释进路都在阉割西方法律传统的完整视域。同样,德沃金和波斯纳的争论实际上未必构成真正的论争,他们诉说的是两个世界。
[32]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57年版,第28页。
[33] 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43页。
[34] 参见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页。
原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刘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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