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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发展与建设政治文明——论政治文明与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文明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永恒目标,它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的精神动力,如若人类放弃了对文明的向往与追求,人类社会将变得不可想象。文明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由低级到高级的往复发展的无限过程,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过程,人类才能够从蒙昧走向理智,从蛮荒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从专横走向民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指出文明的结构也应分为三个部分,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社会文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不能被随意删除或刻意回避。①

  可见,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样,是人类社会文明宝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伴相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一)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同时,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进行了高度概括,指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②

  虽然“政治文明”的提法,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使用过了,但十六大报告中论述“政治文明”,其贡献在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概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地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列,第一次明确概括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特别是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这个角度来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一个纲领性的东西,这更是第一次。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十六大报告的基本精神,科学认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涵及其各项任务和具体要求,在实践中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工程,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件大事,是我们肩负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历史使命。③

  对于政治文明的具体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明教授在接受《前线》杂志记者采访时有如下表述,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三个主要部分。

  政治意识形态,是系统地、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政治现象的思想体系,它是政治文明的观念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在一定社会中,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政治思想体系,必然是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它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反过来,它要为维护这一经济基础而服务。统治者也力图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从心理上规范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而引导人们的政治实践行为。

  政治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它是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政治法律制度由统治阶级确立,并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它的实质是特定形式的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通常是由这个国家的法律尤其是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及宪法惯例)来确认与反映,并受到法律的强制力的保护。政治法律制度往往具体化为国家机器运转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工作方式等具体制度和规范的一定的政治体制,如领导制度、选举制度、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制度、人事制度等。政治体制是政治法律制度的细化和有机组成。

  政治实践行为,它是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政治文明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实施和表现。它既是一定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能动反映和体现,又是一定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所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源泉。仅讲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不讲政治实践行为的政治文明,是静态政治文明,是不完全的政治文明,也就无法解释政治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断变革和进步。只有把动态的政治实践行为列入政治文明范畴,政治文明才是历史与现实、抽象与具体、静态与动态、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相统一的人类文明的成果与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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