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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发展与建设政治文明——论政治文明与(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这是因为,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就是政治民主,而政治民主从法治层面上来分析,其实质就是宪政。从历史上看,宪法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民主政治开始的;而民主政治则是从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开始的。就宪法本身的作用来说,最根本的应该是权利的保障。宪法,一是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二是确定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同时,宪法的精神也是从权力分工制约开始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④可见,宪法是建立民主政治的法律基石,落实民主制度依法治国谓之宪政。宪政也就是宪治,即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近代宪法的出发点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所谓宪政的普通意义无非是为了约束权力,追求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⑤这也就是说,宪政是制约和平衡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同时还包含由意识形态和人类文化所决定的道德观念,比如维护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拥有自由、享有幸福的权利等。

  具体分析起来,宪政包括的三个层次,即宪政经济层次、宪政民主体制层次和宪政意识层次,正好同政治文明的三个主要内容,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实践行为相联系。

  对于宪政的这三个层次,宪法学家许清教授,曾有如下表述:第一个是宪政经济层次。宪政形式的产生首先依赖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从经济层面上否定了中世纪的基于血缘、门第、地域、宗教、语言、种族之间的差别而产生的社会等级、特权,而把市场经济的主体平等、等价有偿、人身自由等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为宪政的实施创造了前提。第二个是宪政民主体制层次。市场经济改变了中世纪的富者即是贵者,贵者必治人的社会准则,出现了政治和经济二元化的局面。资产阶级不直接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所有和权力行使的分离可能导致政治风险,权力不是按照所有者的意志行使,从而使权力行使的结果不利于所有者。为了防止这种政治风险,权力所有者制定了宪政民主制,一方面它给予人民种种民主政治权利,以权利规范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它对国家权力实行分权制衡制度,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三个是宪法意识。平等、自由、民主是宪政意识的基础,宪政民主制度使公民权利神圣化,培育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养成了运用宪法保护自己权利的社会习惯。为了防止因国家权力拥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分离而可能引起的政治失控,宪法便作为管理权力的工具而被设置出来,以便按照控制权力的宪政模式运作,因而宪政是宪法的方向和灵魂。有了宪法不等于有了宪政,只有实现了宪政,体现了宪政所要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权,才能说有了宪政。⑥由此可以看出,宪政的含义是:宪政是以民主宪法为依据,以法治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和观念的总和。

  宪政理论的核心是“设防学说”,包括法治主义和制约与平衡原则,一方面由法律规定每一行使权力的人的职权范围及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另一方面,通过权力的相互牵制,进一步削弱每一项权力绝对化的趋势。“设防学说”之论的基本点是认为人是有自私性和权力欲的动物,宪政就是为控制执政者的权力滥用。全部宪政理论是设防自律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宪法便是授权和制衡权力的根本法。政府的权力唯其有限,才能有效。要建立一个有限、负责、守法、有效的政府,必须接受社会和人民对其权力的制约。

  宪政所代表的政治秩序,一方面为人民提供了广泛的政治参与、公平的政治交流和结合、定期的自由选举等权利和机会,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设置了规则化、制度化的限制。这些规则化、制度化的限制,在建立社会政治文明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宪政的核心自始至终与有限政府原理相联系,提醒政府要尊重人权。人民的权利非来源于宪法,而是先于宪法,并始终保有终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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