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的涵义(5)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在这一点上,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出于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均受到行政主体的制约,该种制约有的带有强制性如行政处罚;有的没有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阶段性。
当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某一法律事实成就时,行政相对人就产生了。当行政主体积极作出行政行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时,行政相对人就参与了行政法律关系,取得了相关的法律地位。当行政行为产生最终法律效力时(如经行政复议生效或行政相对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便终止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不包括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5)但这并不妨碍其诉权的拥有。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结语
在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作为一对基本范畴,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我们不能厚此薄彼。对行政相对人的科学概念进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法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同时对开拓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或个人,是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姜明安1990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179页。
“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胡建淼《行政法教程》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王连昌《行政法学》第93页。
(2)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姜明安1999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128页。
(3)参见方世荣《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作用研究》[《行政法论丛》第3卷第77页]。
(4)崔京良《公民个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吗?》
(5)参见王周户《行政法学》第145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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