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志远: 民营化:消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路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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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5日最后访问。
[⑦] [台]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⑧]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的规定。
[⑨]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⑩] [台]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页。
[11]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2] [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13] [德]鲁佩特·朔尔茨:《法治国家和行政法:连续性和活力》,“法制国家现代化:德国国家行政管理经验及中国的前瞻”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
[14] 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付款有固定价格、固定价加奖励及成本加固定费用等三种具体方式。[美] 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15] 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1页。
[16] [美]戴维·奥斯本等:《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上海市政协编译组、东方编译所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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