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经费保障制度
当前,对政法队伍的建设方面相对投入不足,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较发达地区。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基本上是依靠自己创收来开展工作。政法机关的工作与经济利益相关联时,必然产生腐败。这不仅造成政法机关的腐败,还造成有些政法干警趁机违法办案,非法谋取私利。这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难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政法机关办公办案所需经费,解除政法机关的“粮草”之忧,可以切断政法机关与经济利益的联系,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
(三)解决政法干警工资福利
当前,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还较落后,要实行高薪养廉还不大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法干警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收入就不可以比其它行业稍微高一点。与一些垄断行业,甚至是垂直管理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相比,如人民银行、税务、药监局等部门,政法干警的收入要少很多。比如,不少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法官的社会地位、工资待遇与他担当的社会职业角色不相称。[7]优秀的人才不愿意进政法机关,一些在政法机关的人又想出去,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政法机关的待遇不如其他单位。优秀的人才不愿意在政法机关工作,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当前,虽然政法干警的收入“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在当前多数地方的政法干警收入比“上”差距过大时,不能说这种存在是合理和公平的。这就可能造成政法干警的心理不平衡,影响政法干警依法执法,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带来困难。因此,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创造条件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收入,提高其待遇。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政法机关的执法指导思想,以完善的制度作为政法机关执法的保障,政法机关才能不辱使命。
注释:
[1]《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2]石泰峰、卓英子:《新发展观与法律的新发展》,?id=14732,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3]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4]胡夏冰:“和谐社会需要多维度利益表达机制”,《检察日报》2006年4月24日。
[5]夏勇:《走依法治国之路》,,于2006年9月11日访问。
[6]罗干:深入开展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于2006年9月16日访问。
[7]《“要吸引更多的人才到法院!”代表委员细说法官待遇》,,于2006年9月20日访问。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国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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