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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也谈上访与“闹事”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某些人提起上访就“谈虎色变”,甚至把上访与“闹事”或违法等同,在不知不觉中也把自己与涉访对象对立起来。

  那么,上访在法律上究竟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其与“闹事”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联与区别,恐怕不仅为法律人所关注与思考,而且为普通公民所关注与争论。

  上访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一些地方国家机关或单位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地方国家机关或单位不愿意或不能解决的,或者说人们对地方国家机关或单位解决该项问题的公正性或者能力存有怀疑,在此情况下便往往出现公民上访的现象。比较严重点的就是群体上访,社会影响也较大,有时处理不当还会演化为群体违法事件。由于上访既可能涉及到某个或某些公民的切身利益,又可能影响到地方国家机关或单位领导的利益和形象特别是政绩问题等,这些地方国家机关或单位的领导往往担心上访会“损害地方形象,给领导脸上抹黑”,担心上访会影响到上级对自己和单位的评价以及提拔。所以,一旦有上访的苗头,地方国家机关或单位的某些负责人往往以“维护稳定”为由千方百计阻拦上访或“惩罚”上访者。如中途围追堵截上访者,甚至大造声势恐吓上访者甚至对某些上访者采取“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措施。据媒体报道有的地方还挂出了“越级上访就是违法”的标语口号。实践中,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的评价标准和机制,某些上级部门及其领导对上访存在似是而非的思维和观念,其只关注结果而不在乎过程,简单机械地认为只要有上访现象,肯定是下级工作没有做好,既然做好工作了,也就不会有上访的问题。一句话,“你们自己的事情你们自己搞定”,如果不能“搞定”,那么就会有很多的“一票否决制”后果等待着你。如不能评先进、不能提拔或者通报批评等,至于这些“一票否决制”的依据问题、合理性问题、程序是否正当的问题则无人问津与无法问津,也无人核查。须知,任何问题和矛盾总是“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片面化的思维和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对上访现象的过激处理和简单化处理,往往激化了矛盾和问题或者暂时压制了问题和矛盾,一旦有合适的机会和条件,这些问题和矛盾还会重新出现甚至变本加厉。

  上访,用规范的语言表述还是以信访为宜,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属于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救济权范畴。国务院制定和实施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的定义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称为信访人。当然,实践中的上访行为并不局限于政府,还涉及其他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及具有实质性的国家机关性质的各级党委。因此,就通常意义的上访而言,其范围远比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的信访范围更宽,但在基本含义上并无实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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