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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时期医疗机构准行政的职责(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三、“非典”期间权责

  为了使医疗机构在“非典”时期及时履行职责,就必须给予一定权利。授予的权利包括给医疗机构的权利和给每个具体医务工作人员的权利。给予医疗机构的权利主要是申请紧急拨款的权利和请求有关单位进行协助的权利。由于“非典”是一种特发性事件,在医疗机关事先预算之中,不可能有这笔款项。为了迅速有效地遏制“非典”就必须赋予医疗机构申请财政机关紧急拨款的权利。使得医疗机构有充足的资金对“非典”患者进行治救和进行“非典”新药的研制工作。由于医疗机关在“非典”时期仅具有准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的行政职权是不全面不充分的,为使其更加有效地应对“非典”事件,应赋予请求其它机关和部门协助权利,被请求机关和部门对其请求不得拒绝推诿。诸如请求运输部门在指定时间内运输治疗“非典”药品,请求药品鉴定部门在指定时间里对“非典”类新药给予立项、审查。在这次“非典”突发性事件中,一线医护人员的感染比例最高,有不少优秀的医护人员已以身殉职。为使医疗机构在处理“非典”事件中更加主动有效,不仅要赋予医疗机构作为法人整体享有的权利,还应赋予其一线工作员工的权利。首先应为一线医护人员设立处理高危病类补助金制度。处理“非典”病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工作,医护人员尽管事先采取一些防护措施,但仍不能避免被感染的可能。我国已在一些高危行业诸如矿山、井下、救火、警事方面都设立了危险职业补助金。在“非典”治救中,医护人是以生命救助生命,在其治救了“非典”患者的同时往往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所以更应为其设立高危职业风险补助金制度。其次应为医护人员投保公益奉献险,用以表彰和补偿那些在救治“非典”病人中光荣殉职的人员,保险金额应是人寿险中最高限额,以鼓励医护人员勇于救治“非典”病人。最后还应授予以身殉职的人员享有烈士称号的权利,其家属可以比照烈属享受政府的优抚。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职权和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让其承担一定义务。首先是作为医疗机构不得拒收“非典”类病人。从公益角度出发,“非典”病人的救治费应从国库列支,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对封闭的病区,配置必备的设备和高水平的医护人员,24小时接受救治“非典”病人。其次作为具体的医护人员不得适用法律上的紧急避险措施,因为医护人员是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负有职务上的特殊使命,他们不能享有普通人紧急避险的权利。最后对医疗机构和具体的医护人员不积极主动治救“非典”病人,应比照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职务犯罪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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