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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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9] 参见[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3页。
[10] 美浓部达吉著《行政裁判法》,1929年,第152页。转引自[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11] 1598年《科克判例汇编》第5卷第99页。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8页。
[12] 从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适用方面考虑,将二者严格区分开来,也许具有一定的意义。尤其是从深入研究违法行政之形态的角度来看,则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分。但是,从行政行为与司法审查的关系的角度来看,将二者综合考虑,可能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13] 参见日本最高法院判决,1992年10月29日,《民事判例集》第46卷7号,第1174页。在本案判决中,日本最高法院指出:“法院的审理、判断,应该从以原子能委员会或者原子炉安全专门审查会的专门技术性调查审议及判断为基础作出的行政厅的判断中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地方这种观点出发来进行,鉴于现在科学技术水准,当认为前述调查审议中所使用的具体的审查基准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或者认为该原子炉设施符合前述具体的审查基准的原子能委员会或者原子炉安全专门审查会的调查审议及判断的过程中,存在难以忽略的过失错误、缺陷,而被告行政厅的判断是据此作出的时,以被告行政厅的前述判断中存在不合理的判断为由,应该认为,基于前述判断而作出的原子炉设置许可处分是违法的。”
[14] 参见[日]乙部哲郎著《行政的自己拘束的法理》,载日本《民商法杂志》,第71卷第5号,1975年2月15日,第810-854页。
[15] [日]金子芳雄著《裁量权的滥用》,载日本《法学教室》第1期第1号,1979年9月,第134-135页。[日]田村悦一著《自由裁量论》,载日本《法学者》第500号(判例展望),1972年3月,第99页进行了几乎相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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