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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论要(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5.高位原则。中外古今的历史经验(如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和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以及列宁关于工农检察院的思想和实践等)早已说明,只有在专职监督者的地位高、权力大,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情况下,监督工作才能收到明显成效。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赋予专门的执法监督职能机构以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职权,以增强其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权威性。在行政执法协调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例如在跨行政区域的山林水土保护、河流污染环保行政执法案件中,就宜由上下游的共同上级国土、水利、环保执法部门来管理和协调(犹如审判工作中对有管辖争议的案件由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6.强力原则。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是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富有成效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依法行政、建成法治国家的一个要件。从我国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看,执法监督职能机构都应当拥有强硬、高效和完备的监督手段,包括披露材料权、扣押财物权和人事处分权,司法机关更应依法充分运用人身拘留权、特别搜查权、存款冻结权、刑事制裁权等等。

  7.专职原则。执法监督机构、人员、职能的专职化和专门化,是监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早已成为政治发展特别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就强调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可见,应切实做到监督职能机构必须专属监督之职,不能兼司他职,以免分散精力、顾此失彼。

  8.独立原则。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要避免不应有的外部干扰,特别是避免受到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影响,原则上监督机构应以垂直领导为主,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必要的自由独立性,保证有较为充分的人事权和办案经费,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决不能由于人、财、物等方面的因素而受制于被监督者。

  9.网络原则。毋庸讳言,众多监督组织的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战,是长期以来行政权力、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各个监督力量更加紧密地组织和协调起来(当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法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系、组织严密、结构合理、松紧有度、协调配合的网络化组织体系。在这个监督组织网络中,纲绳应坚强有力,网目应覆盖公共权力行使的所有范围和全过程,方能产生最大的监督合力和最佳的总体效益。

  10.民主原则。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及其监督过程的民主化,是法治国家推行民主政治、达到法治目标的内在要求。在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别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力和国家监督权力来源于人民,因而在行政执法特别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民主原则,“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曾指出,在法律过程中的民主因素具有双重意义:“法律参与的扩大不只是增进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它还能有助于提高法律机构的能力。”可见,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介、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在监督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特别是应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人民代表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民主监督,达到提高监督效能的目标。这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原则。

  11.责任原则。我国以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有三条重要教训:一是执法行为的偏误及其损害后果往往难被追究责任;二是监督检查的结果往往无人负责处理;三是对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鉴于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因此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某一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以及对它的监督检查究竟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究竟由谁负责处理,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头上。如果执法者有违法、不当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执法者受监督、负责任”;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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