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构架设制:让反贪队伍独成体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双规”在目前我国这个特殊历史时期的积极作用,“双规”毕竟是那些腐败官员闻风丧胆的代名词。设立国家反贪独立体系,严厉惩治腐败现象,也许是比“双规”更加快捷有效的途径。从《党章》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看,主要为“党内监督”。而行使“双规”权,无疑会耗费监察部门大量精力,不利于其行使监督职责从而把腐败消灭于萌芽之中。设立国家反贪独立体系,纪检监察部门就可以从“双规”的负担中腾出手来,行使起自身的防御职能。

  《行政监察法》第34条规定:“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监察部门作为现行体制中一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负责人又是由当地政府选拔产生,甚至不少又是“一把手”亲自提拔的,小的腐败当然容易查处,而牵扯到主要领导的腐败问题,监察部门就力不从心了。再就是,监察部门能否如监察法所规定的那样对主要领导人形成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否有报经本级政府的勇气,本级政府能否批准同意,都是实实在在的问题。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翻阅成克杰等一批贪官的腐败档案,没有那个是被他手下的监察部门查出来的。不久前,河南省检察机关对1993年至2003年11年间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10年间共立案查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4123件,约占同期该省立案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12%,同样没有哪几个是被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监察部门查出来的。这并非是监察部门太无能,而资格不够级别,权力有所逊色。“上级监督太少,同级监督不好,下级监督不了”。《行政监察法》第13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而在实际运作中,很少有人敢与领导叫上劲儿。设立国家独立的反贪架构,问题便迎刃而解了。办案人员可轻装上阵,放开手脚去查案。

  借鉴香港经验,使反贪机构自成体系,不必全盘照搬。比如,香港廉署设立的三个部门分别是:反贪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由于体制的不同,内地设立独立反贪机构,可以把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甩弃不设,以反贪执行为主旨集中精力打现行,预防和教育工作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去做。

  设立国家反贪独立架构的具体名称并不重要,名副其实就好。新机够的组建程序应该不会复杂,在人员的组成上,可以以现行体制中各级检察系统所属的反贪局为基础,也可从现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中将“双规”这一块分离出来,再从各级公、检、法、司队伍中抽调一批品德好、能力强、业务精、适应于该项工作的人员组成即可。新机构的经费最好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也可以硬性规定由地方支付。诸如特别法令的制定、必要的装备、案源的收集,人员的薪水等具体问题,均可借用国外特别是香港的一些成功经验,也可以根据国情有所突破。至于这支队伍具体应对中央哪一块负责,是否只对国家某一位领导人负责,应本照“谨防干扰”、“力避政出多口”的原则,酌情定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