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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方法的创新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目录

  一、引言:困境与出路

  二、人性假设:行政法理论的逻辑起点

  1、何为假设?

  2、“经济人”假设

  3、“经济人”假设与“平衡论”的逻辑起点

  三、平衡:寻找行政法合理的“度”

  1、为何必须平衡?

  2、何为平衡?

  3、平衡的标准

  四、博弈:实现平衡的内在机制

  1、博弈的普遍性

  2、经由博弈实现平衡

  3、行政法:一种博弈规则

  4、“制约-激励”平衡机制的构造

  五、利益衡量:实现平衡的补充机制

  1、博弈的缺陷

  2、何为利益衡量?

  3、利益的优先顺序

  一、引言:困境与出路

  行政法是什么?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的中国,尽管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尽相同,但梳理这些回答时,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都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围绕行政权的维护或者控制来建立行政法理论大厦,由此产生了中国行政法的两大传统理论:“管理论”和“控权论”。 “管理论”倾向于把政府看作是全能至善、不食人间烟火的非人格化组织,进而认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政府的权威,让政府在行政法的庇护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但事实证明,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更不是至善的,政府在很多情况下会好心办坏事,有许多事情正是在政府大力提倡甚至强制推行下而使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比如,过去我国在农村长期推行的“归大堆”,现在仍在一些地方强制推行的所谓“规模经营”,以及在企业兼并中的“拉郎配”等,也许其本意是好的,但结果却是把群众搞得吃不饱饭,或者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搞得负债累累甚至破产。而大量腐败案件证明,政府权力并不总是被用于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在许多情况下却被少数人用于谋取私利的工具,比如审批、许可、处罚等本来是政府对社会和市场进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在很多情况下却成为一部分人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面对全能至善政府失败的现实,“控权论”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政府本质上是易做坏事的,因此行政法的目的是控制政府权力,认为最小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可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方面多次进行机构改革,三番五次强调转变政府职能,但另一方面要求加强政府管理的事务又越来越多,因此刚精减掉的机构又得恢复,刚转移出去的职能又得收回,始终走不出“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这个怪圈。而国家制定的一些旨在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群众利益的法律,却在实施中变得面目全非,比如行政诉讼法,立法初衷是监督行政权,为行政相对人在其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提供救济,但很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并不敢起诉行政机关,这里除了法院存在审判不公、官官相护的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相对人可能会为赢得一次官司而输掉一世清静。相反,由于有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却可能成为个别行政部门欲所欲为的护身符:“你不服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但他明知相对方并不敢去起诉。为什么播下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为什么殚精竭虑提出的理论在现实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如何摆脱行政法理论的困境?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

  面对“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困境,罗豪才教授等抛弃以行政权为中心理论模式,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理论的切入点,提出行政法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法”理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既不是管理法,也不是控权法,而是保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处于平衡状态的平衡法。”主张“行政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 “平衡论”提出后受到理论界高度重视,引起了热烈讨论,对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平衡论”也受到了为何必须平衡、如何平衡、何为平衡等一系列诘问。这些看似善意的诘问,其实每一个问题都具有颠覆性的,能否对这些诘问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是“平衡论”能否具有生命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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