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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摘要: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面临诸多问题,法学研究亟需回答。本文首次指出三个概念涉及强制和执行因素,即时强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其中即时强制、强制措施的执行是与决定同时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只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而非独立行政行为。国外没有一个国家是单纯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我国行政权力中能够相对集中行使的权力不是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而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我国应当在中央和地方行政系统内设立执行机构,执行遇到抵抗的行政决定的同时执行法院的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裁判,当行政执行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时则必须由法院裁决后方可执行。

  关键词:行政 强制 执行 制度 研究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在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有有三个概念涉及行政、强制和执行这三个因素,它们是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本文也将以解读这些概念为逻辑起点。

  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具体表现为遇突发事件或传染病爆发等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检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常常是一种为进一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强制检查检验;遇自然灾害、传染病爆发等情形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或征用交通工具。

  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无须事先作出决定,也不以相对人负有义务为条件,由行政机关直接地、不加告诫地对特定当事人进行限制,以破坏力量排除其抵抗。行政即时强制针对人身时表现为:对醉酒、自杀、殴斗、精神病人的管束、隔离传染病人等。针对财物时表现为:扣留处置危险爆炸物品;重大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置;紧急避险。

  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设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 履行义务或采取一定措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义务人自动履行是行政执行的一种主要的无须强制的形式 .

  人们很少讨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区别与联系,事实上,行政强制措施亦存在执行问题,只是许多情形下都是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同时当即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执行是隐藏在行政强制措施当中的。另外,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行为进行中的保全措施,其进一步发展是: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行政强制措施成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复议或诉讼性。另一种情形是作为行政行为的保全措施,使行政行为得以进展,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这时行政强制措施则成为一种程序性的非独立的行为,此时若行政行为遇到相对人的复议或诉讼请求,若是因为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行政行为的严重瑕疵,应判定行政行为是程序违法,而无实体违法。行政强制执行同样会有执行措施问题,这是的措施也常常会和行政强制措施相重合。这就增加了研究两者区别和联系的难度。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实施的前提,其目的在于迫使义务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行政即时强制则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实施前提, 其目在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行政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却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并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行政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即时强制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当即采取的,因而没有事先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的书面决定,而是口头决定且同时执行,因而无后续的执行可言,是与行政强制执行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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