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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之我见——对法律部门划分(2)
www.110.com 2010-07-26 11:08

  行政法着眼于国家管理,是一种“国家本位”的公法。国家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巩固和发展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方面,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助性手段,从而保证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从这方面说,行政法要求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可能或已经违法行使或滥用的情形予以预防、控制和惩戒。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失控或异化,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行政法又是关于行政权如何行使及其对其不当行使进行救济的法。但不管哪种情况,行政法的国家权力本位与民商法的个体利益本位的对立都是十分明显的。

  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还有另一种利益关系-社会利益的存在。早在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就已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架构,将社会置于国家之上,并抽象出“狭义”的国家概念。他认为不正义的国家不是国家,而所谓正义,对国家来讲就是为全社会服务。柏拉图说:“那些只是依靠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注:柏拉图:《法律篇》,第715节。 )近代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指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是不可转让的,转让给整体的只是执行权,国家是人们合约的产物。(注:洛克:《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6页以下。 )这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了一条界限。当历史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极度发达,人与人的连带关系愈益紧密,法的社会本位立场日益受到法学家们的关注。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指出,19世纪法律的历史,“主要是有关日趋承认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常常被看作是自然的和绝对的权利-的记录,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注:(美)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页。)庞德还将法应保护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他虽未对上述不同利益保护所对应的法律部门作出明确划分,但是已经表明,由于利益本位的不同,一种异与民法和行政法、具有新质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事实正是如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它保护的不是市场主体的单个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它的任务是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或权力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这样,因为社会利益本位明显区别于国家权力本位和个体利益本位,以至“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这恰恰是属于经济法的领域。”(注:(日)桥本文雄:《社会法与市民法》,昭和三2年,有斐阁,第576页。)

  三

  主客观统一的又一标准便是价值取向标准。所谓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关系。一方面,价值的本质在于主体能对其进行具体入微的体验或享受,离开这一本质,便是非价值。法律因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普适性和可操作而承担了记载和保障人类价值追求的重任。另一方面,对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追求又不是随意的,而是以深刻的必然性为基础。因此,价值取向标准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下面仅就经济法与行政法案的不同价值取向作一些分析。

  首先,经济制度的正义与行政程序的正义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同的正义价值取向。在经济法中,正义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对及对处于被管理、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与此不同的是,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具体表现为对行政程序正义的倾心关注。由于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发号施令于行政过程且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对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程序上为相对人设立相应的保障。反映在其内容上,行政法主要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对其代表者-公务员的约束,立法锋芒所指正是行政机关自身。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换言之,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于防止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注:(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译者弁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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