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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 当(2)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价值讨论

  行政程序的价值分析是近年来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呈现出的一种新的研究态势。出于对价值不同层面的思考以及不同视角的观察,学者们主要形成了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盖尔洪的说法,认为行政程序总体上具有效率性、公正性、正确性、可接受性四大价值。效率性指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过程客观规律的法律化,能保障行政效率,可省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时间、金钱、人力和物力。公正性指行政程序是一种程序上或形式上的公正,形式公正规则的目的,还是为了内容公正的实现和存在。准确性指行政程序作为一种科学而严格的意思表示规则,至少能使行政主体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危险减少到最小限度,为行政主体作准确的意思表示提供一种最大的可能性。可接受性指增强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除了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应真正体现公共利益外,还需要在过程中增加透明度,让相对人理解行政主体所作的意思表示真正体现了公共利益。

  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社会历史背景和规定的内容分析行政程序基本法律价值在于:(1)扩大公民参与行政的途径。(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监督行政主体公正,实施行政职权。该学者进一步认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向分别应为民主、秩序和公平。

  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并无原则上分歧,总体上都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公正和效率,有利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第一种观点较简明扼要,第二种观点特别提到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益,一定程序上揭示了程序的自身独特价值。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基本上还是偏重于从“结果有效性”这个标准来看待行政程序的价值,这种认识仍然停留在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层面上。当然这对于消除我国多年来认为行政程序只是行政实体的形式和手段这一狭隘观念具有重要进步意义。但这还不够,我们认为在我国除了要强调行政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外,还要特别强调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自身的品格和理性,二者应该并重,不能过分强调一方面否定另一方面,这对于在我国建立现代程序理念无疑将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行政程序自身价值的研究将是我国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值得庆贺的是,我国已有一些学者开始了这方面探索,现将一些研究观点概述如下:

  1.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既有外在价值即工具性价值,又有其内在价值,即独立于实体的内在价值。其工具性价值表现在至少在现象上程序的启动一般都以实现实体法内容为目的;程序的核心任务是查明据以适用实体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事实,无论一个行政决定是否直接适用实体法,都将决定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表现在行政程序弥补了片面的实体正义,独立构成了法的正义的另一面;实体法所规定的实体正义是模糊的,程序才研究具体的实体正义;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程序对正义的决定意义;公正程序对恢复和培育社会秩序有独特的作用。

  2.有学者认为必须关心程序的独特的品格和理性,它是使法律程序成为可能与人性相一致从而为人所尊重的所接受的那些品质。这一界定包括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程序必须体现人道两方面。从形式公正意义上说,程序必须具备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等因素,从人的主体性与目的性这个根本命题可推演出法律程序应尊奉参与、平等、人道、保护个人隐私等价值。

  3.有学者提出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命题,认为程序的正当性标准至少可以从四个角度考虑:程序性权利,权力的控制,效率的合理,实体权利目标。

  程序的价值问题在学术界尤其是国外历经无数次争论,主要形成了程序工具主义、程序本位主义、经济效益主义程序论等理论。我们认为对程序的价值分析既不能完全以结果为标准也不能完全从程序本身出发,而应从结果和过程两方面,辩证地看待程序的价值。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既看到了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看到了程序的内在价值,比较全面,但对于内在价值分析还不够深入,第二、第三观点侧重分析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这种尝试非常可贵,但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我国只能说是揭开了序幕,还需要众多的学者不畏艰难,进一步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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