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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2)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2、秩序至上。国家本位思想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将行政执法定位于维护行政秩序。这包括两个方面:在大的方面,行政机关需要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突出的表现是提出稳定压倒一切;在小的方面,其又需要维护具体的行政秩序,维护政府的“尊严”,保证具体执法目的的实现。因此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纷繁复杂和责任重大的,为了完成上述任务,维护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就不得不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只要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行政机器的正常运转,手段则再所不问。在立法上,行政执法程序的设立不是为了规范执法,制约行政权力,而是为了方便执法,为了能够迅速及时的实现执法目的,很少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3、实体至上。行政执法首先在于实体法的正确运用,而 “实体法的惟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这一点行政机关不得不予以特别关注,至于程序法则只能沦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手段或工具。于是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也就散见我国行政立法、执法的各个环节。虽然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程序合法理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但相当多的执法人员对于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认为此种撤销纯属“多此一举”。

    三、合法程序的要件

    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伴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而不断发展,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也被列入人大的立法规划,这其中支撑行政执法正当性的合法程序要件有哪些,也就成为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在此略作阐述:

    1、明示事项管辖权。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相关行政事项的管辖主体,即权力法定,职责分明。这在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尤为重要。因为行政机关的事项管辖权,既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当行政相对人提出属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之事项,其有作出决定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则该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二是执法人员在主动执法过程中应首先出示证件,以表明身份和表明其有该事项的管辖权,如不出示证件即去执法,则属程序违法。

    2、依法调查听证。行政执法程序中最核心和基本的就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的调查听证程序。这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必然要求。依据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必须客观、全面、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于涉及利益较大的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设立听证程序。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的关键性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因而对其合法性的要求也就更高,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引入了某些司法程序的特征,设置了谋求听证主持者中立无偏私的回避制度、禁止片接触制度和听证的平等辩论制度等。

    3、固定证据。这是前述程序的自然延伸,也是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执法主体执法过程的记载,是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也是后续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审查确定行政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合法性的基础。这也体现了行政执法“以事实为根据”的要求,即行政执法决定应以事实为根据,同时这一事实以及形成这一事实的过程亦应以合法的形式加以记载。

    4、资讯公开。这行政执法民主原则的一项重要体现,也是贯彻相对人参与原则的重要保证。即行政执法机关在形成与各利害关系的当事从之间发生作用的执法决定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要给他们提供有用和及时的资讯。这包括:(1)执法依据的公开。即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索阅政府的资料,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使公民和相对人了解政府如何运作,如何行使权力。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就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读、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2)执法过程的公开。这其中包括公开调查、公开听证、公开证据等等。(3)执法结果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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