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齐爱民、张海龙:我国电子签章立法的几个基本(5)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第二种是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的签章活动统一规范。典型的立法例是我国台湾省的电子签章法。我国台湾省的电子签章法“不仅适用于政府机关、私人企业,也适用于个人的电子通信及交易行为。任何公私领域的电子通信及交易行为,只要涉及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都可适用本法。”

  笔者认为,在适用范围方面我国电子签章法应采取混合模式,电子签章法不仅适用于电子商务,而且适用于电子政务。电子签章法对电子政务种电子签章使用的一般问题做出规定,具体的排除事项和技术准则由各行政机关单独制定规则。对我国来说,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阶段,许多方面都比较薄弱,例如,体制建设的不完善、信用制度比较脆弱、网络法制建设刚起步等等。与之相比,我国的优势在于长期的中央集权制积累了较高的政府信用。故而学者们大多认为,在目前及相当一段时间内应当由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建设,例如适当管理和干预,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等。我国的电子签章立法不应仅仅局限于电子商务,还必须包括电子政务。同时应当意识到,基于国家安全等因素,一些关系重大的部门还不宜马上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因此,在电子签章法中应当做出限制规定,对某些如涉及生命、重要财产及其它重要权益事项的领域,不认可其采用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

--------------------------------------------------------------------------------

  *作者简介:齐爱民,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订约公约大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四十届大会)中国政府代表团顾问。研究领域:民法基本原理、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研究成果:《电子商务法学丛书》(副总主编)、《网络金融法丛书》(副总主编)、《网络法研究》、《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网络金融法》、《信息技术与合同形式》、《论个人资料》等。

  张海龙:广西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硕士,研究领域:电子商务法、电子签章法等。研究成果:《电子签章认证法律制度研究》、《如何计算盗买盗卖股票的损害赔偿金》等。

  [①] 参见《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6、26、33、34条规定。

  [③] 参见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鹤在“2002中国电子政务技术与应用大会”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这“四大需要”是:(1)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更好地为民服务,提高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2)制止重复建设的需要,许多政府部门建立了大量的网络体系,但互联互通不够,网络利用率低,需要加快建立统一标准和统一平台的步伐。(3)拉动内需的需要,通过政府率先加快信息化,创造市场需求,拉动国内信息产业的发展。(4)应对中国加入世贸后挑战的需要,全面提高行政的透明度,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④] 数据电文,又称之为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等,其含义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参见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2001)和我国《合同法》(1998)的定义。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第2条将“电子签名”定义为:“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

  [⑤] 参见万以娴:《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