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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效率内涵——— 以最高人民(3)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三、 关于证人的隔离规定

  这次《规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证人证言增加了诸多的规定,主要有:证人证言提供的形式要求(第13条);证人证言的质证(第39条);证人证言形成的前提条件(第41、42条);证人证言形成的程序要求(第43、44、45、46条);专家证人(第48条);对于证人证言的认证(第56条第四项、第57条第8项、第63条第七项、第71条第一、二、三项);对于证人的保护(第74、75、76、77条)。

  其中与以往对于证人证言的规定一个重要的补充是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出庭做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在诉讼法理论上这被称做证人的隔离或排除,其涵义在于,“当证人为数人时,采取隔离询问制,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所共认,即认为证人应分别加以询问,即未经询问的,不得在场。此项规定,其作用在使其证言臻于正确真实。”[15]虽然以往审判实践中也多是安排证人分别出庭作证,但这一规定长期以来为我国的诉讼立法所忽略,使得这一预防规则难以取得其制度上的基础。实际上这一规定对于该条第1款内容-即证人须如实做证-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原因在于,隔离证人使证人分别陈述有利于保障证言的真实性,证人之间尤其是相关证人之间在信息全面、对称的情况下,更容易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作出不全面甚或是虚假的陈述,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说明这一点。

  在确定证人已经出庭的前提下,首先我们来分析证人可能的策略选择以及相应效用的影响因素。就证人的策略选择而言,可以有如实陈述和作伪证两种。根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由此可见,证人作伪证的成本主要在于其作伪证被发现后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而这一点又于其被发现的几率密切相关,而证人作伪证的收益就在于通过其隐瞒予己方不利的证据,或者编造予对方不利的证据,从而提高己方的胜诉率。而证人如实陈述的成本主要在于,由于对双方的利弊都进行了如实的作证,相较于作伪证而言,可能的结果即是己方胜诉率的降低,但是证人愈是如实陈述,作伪证的成分也就愈少,承担作伪证责任的风险也就愈小。另外这里还有一个基于一定事实上的假设即是,一方证人作伪证被发现的几率(或者说是作伪证的成本)与另一方证人的如实陈述程度有关,一方愈是如实陈述,另一方作伪证被发现的几率愈高,这种假设里隐含有可能是一个经验性的认识即,谎言在更多的事实面前更容易被戳穿。

  然后我们就可以分析双方博弈的具体过程:如果证人同时作伪证、隐瞒不利于己方的事实真相,只是作有利于己的陈述,那么案件难以查明,证人的作伪证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也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承担了较小的作伪证被发现的可能成本,但是也使得双方无法获得对方掌握的而有利于己方的一些证据,假定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效用都是1;如果证人有一方如实陈述、另一方作伪证,在这种情况下,如实陈述一方没有作伪证的风险成本,假定其效用为2,而作伪证一方根据如上假设其被发现的几率变大,成本增加,假定此时效用为-1;如果证人都进行了如实的陈述,双方就最有可能真正依照事实的真相严格地适用法律,双方各得其所,都没有额外的收益或成本,双方的效用都为0.如此可得到如下策略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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