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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1.庭审过程更加复杂。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时,既要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又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法院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审查的对象也不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在民事诉讼中,审查的对象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民事诉讼中,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因此,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事实调查与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角度是不一样的,但该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又有密切的联系,这就有可能使法官在庭审时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调查。加上当事人的个人素质、法律知识、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文化背景的差异,极易使法庭调查变得条理不清,增加了庭审难度。??

  2.举证规则易混乱。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若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审理因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则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即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可能会为被告举证,这将可能引起法庭举证规则混乱。如果行政诉讼的原告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其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是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其有义务及责任举证。??

  3.可能发生判决结果的不一致,甚至引起更为复杂的案件处理程序,从而影响法院判决的执行。某些情况下,经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比如程序严重违法、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兼而有之,应予撤销,但是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行政裁决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因此,行政诉讼中胜诉的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而在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同时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若仅对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提出上诉,也可能发生两种不同性质的判决结果的冲突。比如,行政裁决被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民事争议经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裁决是合法的,判决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一审的民事判决可能有错,但这时只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

  4.难以真正实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时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妨害行政诉讼的原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使其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行政诉讼被告与民事争议一方举证责任的组合优势是通过附带诉讼表现出来的,这将使司法公正的形象和行政诉讼原告内心服判程度都大受影响。??

  (三)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审理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案件无法定依据。诉讼形式的存在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二、以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形式审理不服行政裁决的案件在制度上尚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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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一规定虽回避了附带诉讼的概念,只是说一并解决,但二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完全是学术界理论上设置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因为这里规定的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争议仅包括两类,一是权属纠纷,比如土地确权,二是侵权纠纷,比如治安侵权案件。并且,这一规定的适用还必须符合一些条件,主要有:第一,一并审理的发生前提是行政裁决行为违法,即被诉行政裁决违法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进行一并审理。第二,引起一并审理的原因是民事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若民事争议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法院无权一并审理。第三,这个民事争议与民事争议具有关联性。根据这些条件,对《若干解释》第61条的适用即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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