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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摘 要]:尽管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给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哲理化的解释,但由于未界定劳动的内涵与外延,未准确处理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关系、劳动与劳动异化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时代的限制等原因,因此在解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时,还存在种种矛盾。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合理性取决于劳动、人格、经济学上的效率以及法理学上的公平等各种因素。

  [关键词]:财产权劳动理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劳动,效率与公平

  引  言

  易继明博士在2000年第3期《法学研究》上撰文《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文中认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不但给有形财产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解释基础,而且也完美地解释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2003年11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典研究所发起的学术沙龙上[1],易继明博士又将该文提交给沙龙讨论,并且发表了同样的观点。在中国物权法、民法典的制定被抄得非常热闹的21世纪初,追问整个财产权的权源,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整体上赞成易继明博士将劳动作为社会的核心和基础价值、作为解释财产权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也赞成易继明博士将财产权作为自由的根本保障,并以此反对财产权过分社会化的观点。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易继明博士认为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也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释的观点。下面,笔者将紧紧结合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指出该学说在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时的意义与缺陷,并分析易继明博士观点的粗糙和不足之处,最后,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对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进行修正的根本原因。

  一、 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解释知识产权合理性的意义[2]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的辩护士。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洛克的法律思想正如恩格斯所说,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3].当洛克将其自然权利学说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的分析时,创立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财产权劳动理论。

  为了批驳菲尔麦[4]“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极端保皇主义论调,洛克因袭了自格劳秀斯等人以来自然法学派的传统,提出了自己的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国家与法律学说。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处于相互残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处在一个和平、自由、人人平等的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其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5].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田园诗般的理想境界,但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但缺乏明确的、公认的法律,同时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6]并保证正确裁判的执行,那些出于私心或者因为无知的人,必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侵害他人的权利,所以自然状态中存在着经常性的恐惧和危险。为了克服这些弊端,人们愿意放弃这种状态,而同别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

  与霍布斯和卢梭不同的是,洛克虽然主张人们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便而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即政治社会),但认为人们并没有把所有权利交给统治者,他们让出的只是一部分权利,生命、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按照其性质是不可转让的,每个人都依然最后保留。人们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之后,各自放弃了他们单独行使自然法的权力,而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被指定的人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者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进行。“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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