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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构和权利形成(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法中确认的权利同时并存。有些权利,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早就受到了社会的承认,并且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完全是借助道德的力量或者其它法律的力量来完成的。它们维护的权利,虽然在形式上与知识产权法无关,但是,在本质上确实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所以,站在知识产权的角度上应该承认它们。例如,自古以来,谁写的文章署谁的名,谁画的画落谁款等问题,这在古今中外似乎都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文明社会中人人都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但是,这里的署名权就是现代知识产权法中署名权的起源,两者的区别在于,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前,署名权主要是靠社会的道德力量维护的;在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后,署名权是靠法律手段保护的。在当代社会中,仍然还有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只存在于道德保护的范围内,没有被知识产权法所确认,这些权利不但存在,而且仍然对社会发挥着作用。

  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是很容易理解的。制订法律的政府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社会条件的许可,以国家强制力为手段,可以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权利进行选择和确认;还可以创设一些现实中没有的权利;还可以禁止一些现实中存在的权利。上述权利一旦得到法律的确认,就成为法律保护的权利,我们简称它为法律权利,这些权利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道德权利相比,法律权利在权利范围和内容上都比较明确 ,受到保护的程度也高。但是,这种权利也容易遭到修改和废弃,不如道德权利稳定和长远。

  2 权利的结构

  每一种权利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确认三部分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权利只能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人类社会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1)权利主体

  权利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不能没有这种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否则,这种社会关系就无法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社会关系中的支配者和承担者就是权利的主体,这些主体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可缺少的[2].或者说,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主体的权利。

  权利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中,总的来说,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权利主体的比例较少。

  2)内容

  任何权利也都离不开客观存在的内容。缺乏内容的权利-空洞的权利本身也无法存在。权利的内容是权利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比较的依据。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民主和文明的进步,权利的主体不再是判断某一具体权利是否重要的主要依据,而作为权利核心的内容,才是区分权利重要与否的根据,因为权利的内容内涵着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以及不同时代权利之间的演变都主要反映在权利内容上。从这一方面来说,权利的内容决定着权利的类别和差异。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来说,权利的内容也是区分不同权利之间的主要依据,而且每一个具体的权利都包含着具体的内容。

  3)确认

  对于权利来说,有了权利的主体,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的支配者和承担者;有了权利的内容,只是有了某一社会关系所依托的具体的事项,这样还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或者说一种权利还没有在社会中诞生。有了主体和内容以后,权利还必须经过确认才能诞生[3].确认是权利诞生的必要条件,也是最后的一关。对于社会关系中的某一具体事项来说,即使这一事项有了自己的主体和内容,但是,如果这些主体和内容,特别是内容,得不到社会或者法律的确认,那么,在这一事项上也形不成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社会的确认,这种确认要求的标准低,范围广,确认经历的时间长;实际上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约定成俗,逐渐地形成社会道德内容的过程。这种确认往往对权利的界定不太明确,但能反映这种权利的基本特征。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后,社会就会通过道德的力量来维护它,因而,通过这种方式确认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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