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买卖 > 房屋买卖税 >
房地产买卖税费收取简明表及主要法律依据(2)
www.110.com 2010-07-07 00:17



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发展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委、国土局
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军用土地
登记收费 详见该通知
《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局、财政部、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
公房/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1999]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
农村
房屋
农村房屋
建造费用 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已经取消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中介服务费 评估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关于房服务收费的通知》/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