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宝昌: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分别转让的。农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民只对宅基地有使用权但没有处分此使用权的权利。所以当农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让其房屋时,只能转让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所占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给购买方农民的。
刘春玲:土地法为什么没有说做出规定禁止他买卖,或者是禁止向城里去买卖,我想这不是法律的一个漏洞,而是目前,如果法律做了这种规定,显得是很被动的,因为他可能跟所有权、物权的基本原理是相冲突的,所以法律目前把这个空白留给谁了呢?留给现实需要调整的政策或者是其他的文件去调整,以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和严肃性。这些政策的东西可以迎合实际的需要做一些规定,所以像国务院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北京市政府的规章也好,它就是迎合了目前对于农民和农民所栖息的赖以生存的土地的特殊保护。
阎建国: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行使方面必然有紧密关联。在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往往是同一主体,转让时两个权利通常也一起转让。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公有化,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分属两个不同主体,行使权利时必然会相互影响。目前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有所规定,估计以后会通过正式立法解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问题。
-议题三:谁有权购买农民的房屋?村经济合作社是否有权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
主持人:根据刚才各位专家的说法,农民的房屋归农民自己所有,农村的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常某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村经济合作社,都对房屋的处分做了相应的约定或者授权,法院还判决房屋买卖无效,为什么?在这里面,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是村委会,是不是有权签署土地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说转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邱宝昌:依《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有权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宅基地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那么,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有权签订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合同,但同时应履行有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刘春玲:这是特别具体的一个问题,有些东西不是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实践当中就是怎么操作的,按说从所有权的角度上来讲,我既然作为一个所有权人,我当然有权利去处分它。但是宅基地实际上到底是不是村民能够自治的范围,从宅基地的审批来看,要经过乡一级政府,县一级政府最后审核批准,才能生效。因此,他没有权做这个决定,他没有完全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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