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拆迁款,农民起诉原先与城里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各自返还引争议———
新闻背景
近日,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屋的买卖案件进行 审理并做出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范某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的4间北房卖给常某,房屋价款为1.5万元。协议签订以后,常某把房款交给范某,范某也交付了房屋。同时,常某与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房屋宅基地有偿使用50年的合同,并交付了第一个10年的有偿使用费1500元。2003年,作为卖家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常某向其返还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出卖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据此,法院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常某将涉案房屋交还给范某,范某返还给常某购房款1.5万元。
另据了解,类似的案件在其他法院也多有发生。农民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征地拆迁,收回房屋可以取得高额补偿款。有关规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本期主持
李小波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余凌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刘春玲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 郎丹柯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刘守豹 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方志远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韩冰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阎建国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特别观点
-如果现行的这种体制不进行改变的话,还会有一些问题,农民已经进了城,他在城里已经安了家了,他仍然可能在农村再安一个家,占一块地方,因为我有这个权利,因为谁都会看到这个利益。我现在把房子全都盖满了,我就等着国家征地,一征地,我就得到补偿。
-对于农民这种房屋的销售、买卖做出这样严厉的限制肯定是不合理的。市场客观上已经存在了,原来的房子必然会有一些客观上的空余出来的,你让它空在那儿,或者是拆掉,明显的对于财产价值的发挥,以及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不利的。所以立法是不是考虑在这方面要做一些完善。当然,有几个前提,第一要严格保证农村的安定,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这是一个起码的原则;第二要保护耕地,要严格保护耕地。在这样两个前提条件之下,充分尊重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也好,也好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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