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
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该《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保障。《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并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办法》明确,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政府所属机构或批准机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应,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对于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出租工作,可采取银行贷款、信托、发行债券以及公积金贷款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据了解,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周边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与此同时,市住建委还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实物住房承租家庭由“暗补”变为“明补”。同时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高低,实行分档补贴,一旦承租家庭不符合条件,政府部门即停止计发补贴。
《通知》还明确,将实物配租对象从原来的60岁以上老人、重残、大病等特殊困难家庭,扩大到符合廉租条件的低保二年以上家庭、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确保廉租住房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北京市从2001年开始实施廉租住房政策,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方式,目前已解决了1.7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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