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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房屋须定期安全评估 鉴定维修费房主自付
www.110.com 2010-08-25 16:39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城镇既有总面积达到7亿平方米,部分房屋管理不善、失修失养,部分业主安全意识不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坏房屋结构,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矛盾不断。

  去年3月,市住建委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启动《办法》的编制工作。该《办法》是我国现阶段房屋使用阶段惟一的一部管理办法,吸收了国际上目前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贯彻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办法阐明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原则,明确了参与监督管理的政府相关部门及依法履责的要求。从即日在北京建设网公示两周,市民可查看并发表意见。市住建委将在充分征集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与该《办法》配套的9个办法正在编制过程当中,明年就能全部出台。届时,将形成一个房屋使用安全法律体系,确保北京超过7亿平方米建筑的合理使用。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日本,房屋使用阶段的管理非常严格,房主在自己家里拍篮球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可能对房屋造成共振,从而有可能引发安全问题。在香港,一旦有人举报家中拆解了承重墙,检查人员可以入户鉴定。

  房屋建筑须定期安全

  房屋建筑的所有人即房主,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主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物业类型、已使用时间、使用寿命等不同情况,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进行一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2年进行一次评估。

  鉴定维修费房主自付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主承担。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主拒不委托鉴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鉴定,费用由房主承担。房主若阻碍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区县住房和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指定单位代为治理等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经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书面申请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实施解危。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中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使用。因此房主家内部的评估和治理费用,不能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支付。

  无房户可申请安置房

  在危房治理中,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惟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房主积极主动治理危险房屋的,租住的安置住房将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的,租住的安置住房的租金,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经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限期搬出,逾期不搬的,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7种情况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1、出现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2、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

  3、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出现结构损伤的。

  4、毗邻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的。

  5、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损伤的。

  6、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6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违法存放易燃易爆和危害健康的物品。

  3、在房屋中堆放超负荷重物。

  4、堵塞疏散通道、封闭建筑物的疏散出口、损坏消防设施。

  5、擅自拆改防雷装置。

  6、擅自拆改燃气、供暖、供电、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

  4种方式处理危房

  观察使用 处理使用 停止使用 整体拆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

  鉴定结果为已无使用价值的房屋,将被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设计单位在加固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后续使用年限。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鉴定报告中应当注明观察使用或下一次进行安全鉴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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