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建议,加快制定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地位,为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民革中央认为,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住房、和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虽然一定程度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但在具体运作中也累积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住房保障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法律指导和约束;保障性住房供需失衡,保障范围覆盖面狭窄;住房保障建设资金匮乏,资金支持体系不完善;住房保障责任制度缺失,监督追究机制不健全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民革中央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和地位,规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保障资金的来源、以及各级政府职责分工等,实现对各级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最大约束力和强制力。
--明确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实现住房保障资金渠道多元化。要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制度,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事权和财权;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地方住房保障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明确规定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支出在地方财政中的固定渠道和相对稳定比例,不可直接与土地收益挂钩。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的部分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通过政策工具和金融创新,引导拉动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建立多层次保障性住房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扩大保障覆盖面。将“夹心层“、无住房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采取租售并举和货币补贴等方式,建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
--建立住房保障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对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中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诈瞒骗等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将住房保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评、测评政府官员升迁的硬指标,执行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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