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4)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四)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的;
(五)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六)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 上一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下一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相关文章
- ·建设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 ·本溪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 ·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 ·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被修
- ·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
-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失效)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