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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山市深化城镇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到、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吉房改字[1996]5号),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吉政发[1995]23号)精神,结合我市房改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改革住房分配体制,扩大住房资金积累,是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幸免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对象和范围:凡驻我市境风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我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以及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二)公积金的缴交率:自1996年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照1994年底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

  (三)公积金的来源: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其单位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撮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资渠道列支。

  (四)公积金的结算办法和利率: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月工资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其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本息一次付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公积金的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与房改办合属办公),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专业银行办理,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1996年5月末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从1996年6月1日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无故拖延履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直接通过开户银行划拨,并按应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10%罚缴滞纳金。

  (六)公积金的使用:职工个人在职期间存储的公积金,可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住房使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建设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通过贷款办法使用本单位存储的公积金,并享受政策性贷款利率。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根据国务院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要求,全市从1996年到2000年期间,分为四步提高租金:1996年达到5%;1997年达到8%;1998年达到11%;2000年达到15%,逐步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一)提租时间和标准。自1996年6月1日起,全市公住房要按1994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实施提租。市区的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为0.57元。各类房屋标准:砖混供暖楼房每平方米0.69元;砖混非暖楼房每平方米0.63元;砖木楼房和砖混、砖木平房每平方米0.56元;简易房每平方米0.42元。各类房屋调剂因素计算办法按《浑江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综合配套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对超面积住用公房的加收租金。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二)实行住房保证金办法。凡1996年6月1日以后迁入新房或腾空旧住房的职工,均要向房屋产权单位交纳住房保证金,单位保证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收取。住房保证金由产权单位在住房解除租赁合同时返还给个人。

  (三)减免补办法。公有住房提租后,新增租金部分不发补贴(原补贴保留)。对于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其它优抚对象的租金减免政策,仍按《浑江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镅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稳定出售公有住房

  (一)售房的范围和原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要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职工自愿购买的原则。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售房价格。

  1、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2、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我市目前可以实行标准价售房,标准价按负担和抵交之各测定。1996年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为1994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1996年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价为557.90元,其中负担价为341.56元,抵交价为216.34元。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按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执行);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得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经评估后确定折扣年限,同时每套房屋的实际售价要根据该房屋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设施及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各项因素的计算,按《白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调剂因素计算的价格基数为负担价。职工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有享受一次,购房数量必须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三)优惠政策。

  1、式龄优惠。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售房单位可对购房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1992年前)的工龄给予折扣。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不享受工龄折扣只按夫妇双方相加工龄计算,家庭中其他成员工龄不计入。离、退休的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购买现住房优惠。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1996年给予负担价5%的优惠,以后每年减少1%,直至取消。

  3、一次性付款优惠。售房单位对一次性付齐房款的职工,按实际售价给予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按《白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确立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原产权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且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五)加强售房资金的管理。售房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售房资金钉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要对售房款的使用实施监督。

  (六)加强公房售后维修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室内各项维修由购房个人负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购房人和原产权单位共同出资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来源:一是从原产权单位售房资金中提取10%;二是购房人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购房款的1.5%.维修基金要专项用于住房售后维修。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原售房单位管理。售房单位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能力的专业机构管理。

  四、加快“安居工程”建设,鼓励集资合作建房

  (一)实施安居工程,加快经济实用住房建设,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1、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安居工程建设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商业网点费、消防集资费、城市绿化费、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的免征,仅限于安居工程建设单位。

  2、按吉省价轻字[1994]第15号文件规定,向各建设单位征收解困费,所征收的解困费统一用于解困和安居工程建设。

  3、各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市住房建设,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鼓励集资合作建房。

  1、集资合作建房要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2、集资合作建房按市政府白山政发[1994]23号文件规定,集资额达到综合造价40%不足50%的,按其20%的比例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集资额达到综合造价50%以上的,按其30%的比例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集资合作建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五、做好原有政策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衔接工作

  (一)各县(市0人民政府要对本方案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按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明确产权。

  (二)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房改与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逐步实现住房消费资金负其他经营基金的分离,为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专业化创造条件。

  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把房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健全工作机构。根据深化房改的需要,市房改办定编12人,负责全市的房改工作。各县(市)也应根据实际,做好房改办的定编定员工作,配备得力干部抓房改。

  (二)认真做好深化房改的宣传工作。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新闻单位,各级房改部门要广泛宣传房改的目的和意义,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的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房改。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房改政策规定,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论隶属关系,都必须服从我市的房改政策和统一部署,接受市房改办的监督指导。

  (四)严肃房改纪律。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市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市房改办和监察部门要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与本方案配套的《白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白山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其效力与本方案等同。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房改方案。各县(市)房改方案要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三)本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四)本方案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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