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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征收社会治安群防群
www.110.com 2010-07-20 17: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业:

现发布《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款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款的规定

实行群防群治,组织群众性的治安防范队伍是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对养活各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彻底解决群防群治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顿,维护全市的政治稳定的社会实验室,根据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发[1991]7号)和经省政府同意,由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问题的通知》(吉综治委{1995}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由财政拨款支付工资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金融、税务、铁路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收取一元。企事业单位开支的干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收取一元,职工每人每月收取五角(包括临时工)。

(二)国、省、市、县(区)乡(镇)属企业、“三资”企业我私营企业,职工在千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一千五百元,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八百元;五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下每月收取四百元,一百人以上五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二百元,五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五十元。金融、保险部门每月收取一千五百元,县区金融、保险部门和信用社每月收取一千元,储蓄所每月收取五百元。

(三)商场、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每户每摊位每月收取二十元;在户外指定位置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业户每摊位每月收取十元;流动商贩每日收取一元,其它个体业户每年收取五十元。

(四)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影剧院等,可容纳一百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十百五十元,十百五十人以下,一百人以上每月收取二百元,一百人以下五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五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一百元;旅店、酒楼、宾馆、招待所等,普通房间每张床位每月收取二元,标准房以上每张床位收取五元,投宿旅客每人每天收取一元。(没有夜总会、歌舞餐厅、对外营业餐厅的分别收取);游艺厅每台机器每月收取六十元;寻相厅可容纳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四十元,五十人以下三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三十元,三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二十元。饭店可容纳一百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一百元,一百五十人以下一百人以上每月收取八十元,一百人以下五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五十元,五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三十元,二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二十元;浴池可容纳五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五十元,五十人以下三十人以上每月收取三十元,三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二十元,桑拿浴每月古百元;台球厅每张台案每月收取十元;发廊每有一名从业人员每月收取十元。(包括学徒)。

(五)经营火工品企业每月收取十千元,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每年收取五千元;国营、集体经营废品收购业职工在五十人以下(含临时工)每月收取二百五十元,五十人以下二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一百元,二十人以下每月收取五十元(下属分机构单收);个体废品收购业收购废金属的每月收取一百元,收购其它废旧物每月收取二十元;寄卖典当业每月收取一百元;机动车修理业从业人员二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十百元,二十人以下十人以上的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十人以下五人以上每月收取一百元,五人以下每月收取五十元;手工刻字业每月收取十元,机械刻字业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收购加工金银首饰的个体业户每月收取一百五十元,国营或集体经营的每月收取一百元。电脑配钥匙每月收取二十元。

(六)进行营运客车,每辆每座位每月收取一元,个体出租小汽车,每辆每月收取二十五元,从事营运的货车,每辆每吨位每月收取五元,出租摩托车、农用三轮机动车,每辆每月收取五元;人力车每辆每月收取二元。

(七)外来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在驻地机构工作的、无职业的,本省内的每人每月收取十元;外省的每人每月十二元(使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1995]22号文件和[1995]137号文件规定执行);出租房主每户每月收取二十元。

(八)私营、个体煤矿(窑)每井口每月收取一千元;私营、个体经销、加工木材或木制口每月收取二百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免、缓收集资费:

1、没有生产经营收的事业单位;

2、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

3、烈属、残疾人、社会救济户;

4、暂住人口中投配偶、父母、子女的人员。

对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长期开不出工资人员,以及纳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街道、当地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市区内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可酌情减、免、缓收集资费。

二、征收办法

(一)群防群治集资工作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由取群防群治集资款,必须向纳费单位或个人出具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费收据,并加盖专用章。

(二)由财政拨款支付工资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集资款,由财政部门年初一次性代收转入专用帐户。金融、税务、铁路等部门职工的集资款由其所在单位年初一次性代收转入财政专用帐户。

(三)各企事业单位的集资款,由各企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办事处、分理处、信用社)负责代收,企业职工的集资款由企业年初一次性代收转入财政专用帐户。

(四)个体业户的集资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取工商管理费时一并收取(数额较小可一次性收取),各种营运车辆的集资款由公安交通部门在车辆年检提审时一次性收取;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和复杂场所的集资款由公安机关的部门负责组织收取;暂住人口、出租房主交纳的集资款,由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派出所收取。投宿旅客的集资款由旅馆业代收,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上缴财政。

各部门代收的集资款,按50%提取手续费,其余部分必须逐月足额上缴到财政部门的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群防群治集资款的征收时间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

三、管理与使用

收取的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款,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瞀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公安机关负责专款使用。市区内集资款的收取,由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负责,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立专户,由市公安局统一掌握使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群防群治集资款只能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项支出。

(一)治保会、邻户组、联防队、巡逻队、居民住宅楼封完备院看护等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和人员劳务报酬开支;

(二)合同制民警、保安员工资和必需的服装、装备开支;

(三)城镇公共治安防控设施建设、维修支出;

(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各项业务建设支出;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宣传费支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点资,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稳定社会治安的新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防群治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建立和健全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同级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分开帐目,确保该项资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标准、截留挪用集资款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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