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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征收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去年2月28日,《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款的规定》(白山政发[1996]16号)下发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群防群治经费得到了初步解决,刑事发案出现了明显的回落势头,有效地维护了我市的社会稳定。为保证集资范围、标准或出人比例更趋于合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地发挥使用效益,推进我市整体治安防范系统工程的全面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和加强群防群治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集资范围或出人比例条件

群防群治工作的经费和人员来源为社会出人或集资。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发[1991]7号) 明确规定:“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但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因引,群防群治的抽人和集资工作,必须在各级常委、政府伯直接领导下进行,由镇(街)、乡以上治安防范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白山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住宿旅客、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员、出租户房主,均适当出人或出资,用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

(三)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出人、不出资:

1、国家机关及学校;

2、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3、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

4、烈属、残疾人、社会救济户;

5、暂住人口中投靠父母、配偶、子女的人员。

(四)对长期亏损、停产半年以上,职工开不出工资的单位,可免交集资款;对半停产、开资不足的单位,可以据情缓收或减收集资款;对于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居民住房,可减免集资。对减免、缓集资的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审批手续,报市、县(市)、区治安防范(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对亏损、停产企业可挑选条件好的职工,组织他们参加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由各级治安防范组织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五)企事业单位出人和集资比例及治安巡逻队员条件。企事业单位包括国、省、市、县(市)、区、乡(镇)企业,“在资”企业、私营企业,也包括外地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公司及办事处等。

抽人比例原则上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的3‰到4‰为标准,具体执行中,以100人以上单位抽调1人为起点,2000人以上单位的抽人比例适当酌减。不出人的单位要按应出人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出资。100人以下单位的集资标准按单位职工人数多少递减。

抽调群防群治人员的条件: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热爱治安工作,身体健康,45岁以下的男性职工。经单位推荐,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岗工作。

聘用治安巡逻员条件:必须是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热爱治安工作,身体健康,胜任巡逻、楼房看护任务的社会闲置人员和待业青年,年龄在35岁以下的男性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政审和体检合格后方能招聘。聘用期原则上不能少于1年,工资报酬从群防群治集资款中解决。

二、集资的标准

(一)居民户(含农村社员在城镇的混居户)。每户每月1元。各单位建楼已雇看护人员的不再收取本楼居民的集资款。

(二)个体工商户。

1、一般个体工业、修理业、服务业按每月交税额的10%集资。

个体出租三轮摩托车每月集资10元;人力三轮车每月集资5元;个体机动车修理、发廊、浴池、照像馆按每月交税额的20%集资。

2、经商个体户在商场、市场内有正式

摊床的,按每月交税额的10%集资;未确定税额的每月集资10元;在户外指定位置的经商个体户每月集资5元; 个体小卖店、商店、书摊、出售音像制品、药店、精品屋、议价粮店等经商个体户按每月胶税额的10%集资;流动商贩每天集资1元。

3、个体自行车修理业每月集资10元;电脑配钥匙每月集资20元。

(三)歌厅、歌舞、餐厅、夜总会、卡拉OK厅、啤酒屋、洗头房、的士高、旱冰场等,按每月交纳税额的20%集资,录像厅按每的月税额的20%,录像厅按每月税额的10%集资;影剧院按每年营业额的11%集资;游艺械按每月每台机器20元集资;台球厅按每月每张台案10元集资;集资。

(四)旅馆业。住招待所和个体旅店的旅客每人每天集资2无。个体旅店按每月纳税额的20%集资;国营、集体、机关招待所、宾馆、饭店的旅馆业按每月交纳税额的10%集资。

(五)餐饮业。各类饭店、酒店按每月交税额的10%集资。

(六)特种行业。

1、经销火工品、烟花爆竹的企业营业额的1%集资。

2、寄卖典当业、铸刻安业按每月交税额的20%集资。

3、个体收购废旧金属业每月集资100元; 收购其它废旧物品的每月集资20元。

(七)运车辆。

1、中巴、面的、轿车、吉普车等各类出租车按每月交税额的10%集资。

2、从事营运的货车,按每辆的/每吨位每月集资5元。

(八)私营、个体煤矿(窑)每井口每月按500 元集资;私营、个体经销、加工木材或木制品每月按100元集资。

(九)每个房屋出租户房主,按租金的2%集资。

三、征收集资款办法

(一)对居民户集资款的收取,由各街道组织委主任(治保主任) 逐户收取,建立台帐。并由街道按集资款的50%提取手续费,用于对征收员的经济补贴和奖励费用。

(二)为确保集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街(镇)治安防范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要据情聘用3至5名集资员,负责辖区内单位、行业和个人集资款的收取工作,其工资报酬从集资款中解决。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治安防范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应集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行业交纳的税额和营业收入额,使治安防范组织依据税赋和营业额征收集资款;对个体工商业户的集资款,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治安防范组织收取;各种营运车辆的集资款由交警、客管处、运管所等部门配合市、县(市)治安防范(总)指挥部收取;暂住人口、出租房主交纳的集资款,由公安派出所组织暂住人口协管员收取;投宿旅客的集资款由旅馆业代收,按客辖范围分别上交各级治安防范组织。

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取集资款的,可在收取款项中提取3%手续费。

(四)群防群治集资款的征收时间从1997年3月1日开始。各旅馆业流动旅客集资款的征收时间从1997年4月1日开始。

四、群防群治集资款的使用和管理

群防群治集资款必须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只能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用于治安联防队员、巡逻队员及暂住人口协管员的经济补贴、人身保险、防护用品和业务培训;用于制作执勤证件、标志。县(市)区以上的治安防范指挥部可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集资款。

群防群治集资必须向交款单位或个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集资收据,并加盖市、县(市)、区群防群治集资专章。

各县(市)群防群治集资款的收取由治安防范指挥部负责。市区内集资款的收取,分别由市、区两级治安防范(总)指挥部负责收取。对收取的集资款,由各级治安防范(总)指挥部办公室,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支配使用权由市及县、区主管政法领导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的集资款使用管理制度,接受同

级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集资范围、标准或截留、挪用集资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治安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市政府成立治安防范总指挥部,有关单位为成员。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白山军分区、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的分管领导担任。治安防范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治安防范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治安防范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各镇(街)、乡、委(村)要成立治安防范分指挥部和治安防范大队,并相应建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级治安防范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公安机关具体指导下,负责本地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全市21个治安重点集镇和街道,除组织义务联防(治安)员外,可招聘有偿治安巡逻队员和楼房看护员。招聘及组织管理工作,由镇(街)的防范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引补充通知与白山政发[1996]16号文件有相抵触之处,以此文件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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