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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
www.110.com 2010-07-06 23:2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有在建拆迁项目逐个梳理,重点检查和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对尚存在纠纷特别是投诉比较集中、矛盾比较突出的拆迁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并妥善处理。各级政府要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涉及拆迁的城市建设、土地收储、出让和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法定的城市规划、拆迁许可程序,统一拆迁政策,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任何地方不得以政府、部门或建设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不得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要依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3号)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和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费用标准。凡与《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
    四、各级政府对本地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正确处理好改革、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转变作风,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管理机制,及时化解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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