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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劳动、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扶持政策和培训经费,加强培训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列入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范围人员的数量、文化水平、求职意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计划和相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三、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选择具备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学校、职业高中、职工中专、普通中专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作为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定点培训单位。要抓紧制定切实有效的教学管理办法,特别是要针对学员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和培训保障制度。要指导用人单位执行用工申报制度,在对职业需求进行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指导定点培训单位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组织培训,积极进行社会急需的专业以及一些新兴职业的培训,并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热门专业培训过剩。

  四、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是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保障。从1999年起各地必须建立和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所有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的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合格证、技术等级证)后方可就业。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本地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及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在审核招聘简章和办理就业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有关规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所有用人单位的用工监察,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未经职业培训的人员的用工单位和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商从业者,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

  五、落实扶持政策。对免费培训生活困难者和残疾人员,开展苦、脏、累、险工种培训并且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可给予相应的经费补贴。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办的实习场地,在税收等方面可比照技工学校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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