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荣轩与欧阳惠崧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4)
www.110.com 2010-07-07 00:3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0元,由上诉人陈荣轩承担11000元,被上诉人欧阳惠菘承担15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建 兴
审 判 员 林 义 学
代理审判员 仇 文 华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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