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
www.110.com 2010-07-07 10:11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 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 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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