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实(2)
www.110.com 2010-07-07 10:11
四、关于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新建商品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市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的规定执行。
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应设立维修资金,具体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应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存入专户银行,设立专门帐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规定设立的维修资金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移交给业主大会。
五、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行注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另行制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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