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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问题有说法,诉讼程序有规则(2)
www.110.com 2010-07-07 09:51

 


    此外就本案张某所以败诉在于:


    1.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这就规定了处理相邻权纠纷的法定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因此,处理相邻关系纠纷,要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做到既维护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便利群众的生活。


    2. 另外判断不动产相邻纠纷,首先要看侵权的不动产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手续即取得建房所需的全部规划、用地、施工手续,否则即是违章建筑,不论是否影响采光应一律予以拆除。


    3. 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三项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明确指出: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且在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再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该案的当事人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光与否的鉴定,实际上是自己放弃了诉讼期间的实体权利,故而没有得到支持。


    另外,办案律师认为该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1.传统的采光纠纷是不动产南北相临,尤其是在北方,房屋讲究座北朝南,采光问题由为重要,而本案是不动产东西相临,恐怕采光问题会大打折扣。2.本案虽经一审法官实地勘验,但我们毕竟不是专业测绘人员,对向采光等技术要求系数大的问题应当本着科学态度,经由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这才是科学、稳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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