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日施行,此后的十几年里, 由于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延伸,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已有几倍乃至十几倍的增长,其中既有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同样也有大量的简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由于行政诉讼法仅仅设置了普通程序,没有像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那样,设置针对简单案件的简易程序,而普通程序无论在法庭组成还是审理步骤上,都较为复杂与繁琐,这样就造成了本来应该快审快结的简易案件,无一例外地进入普通程序,使诉讼程序拖延,耗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不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初,案件数量较少,这一矛盾尚不明显,但目前随着行政案件的不断增多,这一矛盾已经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
针对行政诉讼法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2002年10月和2003年11月山东省高院分别在河口和滕州召开了以“设立行政诉讼简易审”为主要议题的联系点法院会议,并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会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成立了行政诉讼简易审调研小组,先后到多个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对现行行政诉讼法仅设置普通程序的历史背景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设置行政诉讼简易审程序的必要性及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充分论证,此后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进行了简易审的程序改革,一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改革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现对这方面的情况予以总结和介绍,以期对正在酝酿中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历史背景和目前暴露的问题以及设置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以合议制为原则的普通程序,而没有规定简易程序。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仅规定了普通程序主要基于以下历史背景:
首先,当时案件数量少,仅设置普通程序即能应对现实需要。在行政诉讼实行之初,行政案件数量较少。据统计,1989年全国行政案件的受案数量仅为九千多件,大部分法院一年受案不足十件,即使由法官或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审理,也不会造成案件积压;
- 上一篇: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
- 下一篇:析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相关文章
- ·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
- ·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思
- ·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 ·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行政诉讼第三人适用程序问题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我国法律中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定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管辖异议及简易程序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行政诉讼证据认定中的裁量及证明标准问题
- ·行政诉讼证据认定中的裁量及证明标准问题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问题分析
- ·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
- ·行政诉讼举证程序
-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行
- ·试论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