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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1:02

  内容提要: 世人期待已久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反垄断法》草案之所以能在短短的14个月中顺利通过三次审议并得以高票通过,取决于立法者的政治智慧及其对《反垄断法》草案内容修订的时空运筹。同时,经时空运筹后通过的《反垄断法》必须辅之以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得以有效运行,而实施细则的制定无法绕开原先存有争议却又必须在《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前予以解决的一系列难题。

  《反垄断法》从通过到施行,设置了近一年的准备期,这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还需要做相当多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众多的配套制度与之衔接。就《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言,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关于审查主体

  根据《反垄断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将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有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体制,仍然维持了现行的众多部门分别执法的格局。如果对2008年3月换届后的新一届国务院抱有信心和期望,对《反垄断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还可以解读为:立法者所作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统一的格局还是现行的分别执法的格局,而是把是否设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权下放给了新一届的国务院。笔者理解立法者设计此条内容时的难处。在历时13年的立法过程中,尽管诸多专家、学者、业界代表反复呼吁《反垄断法》应规定设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尽管人大代表和常委委员在三次审议中对设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均有提及,尽管立法者通过大量的调研、访谈、座谈、国外考察等活动也深知维持现存的分别执法格局之弊端和创设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必要,但国务院的机构增设涉及机构改革、编制以及经费调整等诸多问题,需要由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启动另外的程序来予以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就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在《反垄断法》“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背景下,立法者以空间换时间,先作出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把悬念和解决难题的接力棒交给了新一届政府,是有其合理性的。为此,我们期盼着新一届政府能倾听呼声、顺应民意、为有效地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协调好部门之争,用好立法者赋予其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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