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美国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值得借鉴。在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编制了企业并购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监管机构决定是否可以批准并购案的分析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4]
第一,在细化的市场上使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指标。由于存在替代品、产品差别性、区别市场差别和买方的差别性等因素,在进行具体案例分析时,只有在细分市场上使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才有效,否则,将会高估或者低估市场力量。对于不能较大程度地增加市场力量或形成市场集中的并购行为,监管机构通常不需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第二,分析市场条件。尽管有些市场的集中度较高,但是,因为市场条件不同,形成垄断和共谋的难易程度不同。在实践中,有些市场条件有利于形成协调关系,有些则可能阻碍协调关系;有些协调关系不一定形成对消费者有害的垄断结果,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区别哪些协调关系违反竞争原则,哪些不违反。为了简化分析,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采取纵向和横向比较的方法分析市场条件。如果在某一市场上;并购前企业之间有明显的协调关系,而并购后并没有改变这一明显特征,那么现在的市场条件仍然可能有利于形成共谋。如果以前其他地区同类可比市场上有明显的企业共谋现象,那么本地的相似的市场条件就可能有利于共谋。监管机构通常只对有利于形成协调关系的市场条件下的并购案进行深入分析,否则不作进一步追究。
第三,分析进入障碍和进入盈利性。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影响市场力量,进入障碍越大的市场上,现存企业的市场力量就越强,越容易形成垄断势力。在进入障碍较低的市场条件下,合并不太可能产生或强化市场力量,因为并购以后市场参与者既不能够集体地又不能够单方面地将价格升至高于合并以前的价格水平。在产业发展初期阶段,新的市场进入者可能防止反竞争的并购,或者防止和消除并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因此,监管机构比较关注进入障碍较大的市场上的企业并购,对低进入障碍市场上的并购,一般不需进行深入分析。
第四,分析并购的效率。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显著的净效率。对横向并购来说,可以认识到的效率越大,并购案就越容易通过。效率包括实现规模经济,生产设施能够更好地一体化,工厂专业化,更低的运营成本,以及与专业生产和服务等相关的效率。随着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并购的效率分析越来越重要。在效率分析中,不仅要考虑社会剩余的增加,而且要考虑国家产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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