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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东风制药厂与虹雨集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以上事实有济南东风制药厂获准生产药品“新肤螨灵霜”的批准文号复印件及该产品的内外包装盒照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济南东风制药厂产品“新肤螨灵霜”为知名商品的文件复印件、江苏肤美灵总厂的化妆品“新肤螨灵霜”内外包装盒照片、《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复印件、江苏肤美灵总厂2002年9月23日经江苏省卫生厅批准换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涉及济南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新肤螨灵霜”是否为知名商品;济南东风制药厂与江苏肤美灵总厂诉前已有的有关产品虚假宣传和假药争议尚在有关行政机关查处之中,法院应否重复审理;济南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新肤螨灵霜”的名称是否为特有名称、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包装装潢;江苏肤美灵总厂生产的化妆品使用“新肤螨灵霜”名称及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对济南东风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等问题。

  关于济南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新肤螨灵霜”是否为知名商品问题。对知名商品的保护,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知名商品的定义、认定标准尚无具体规定,故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审理和查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涉案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作出认定。认定某一商品是否知名,应当参照该商品上市时间长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中的市场占有率高低、生产厂家为该产品投入的宣传广告覆盖区域大小及费用多少、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知晓程度及使用效果满意率的高低等综合指标。就本案而言,济南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新肤螨灵霜”已投放市场十几年,其为该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该产品行销全国大部分省市和地区,且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使用满意率。济南东风制药厂向法院提供的有关部门所作广告调查结果及该产品曾多次获得相关奖项及荣誉证书对上述事实给予了充分证明。因此,济南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新肤螨灵霜”应为知名商品。且该产品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关于济南东风制药厂对其生产的药品“新肤螨灵霜”是否进行了虚假宣传,以及该行为是否影响“新肤螨灵霜”产品的合法性问题,现有证据证明在本案成讼之前,卫生部已经责成有关部门立案查处。鉴于此,江苏肤美灵总厂所提济南东风制药厂对其产品“新肤螨灵霜”所含药物成分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商品并非知名商品而是假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审理,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新肤螨灵霜”是否为特有名称问题。在医药卫生行业,已为国家药典、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名称,均为法定名称,也称通用名称。“新肤螨灵霜”早已由济南东风制药厂向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并被批准其质量标准,该药品名称业已被载入药品标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新肤螨灵霜”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并无不当。济南东风制药厂上诉请求将“新肤螨灵霜”作为特有名称予以保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包装、装潢,应当注重该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即与其他商品包装、装潢相比较所具有的“显著区别性”。济南东风制药厂主张其生产的“新肤螨灵霜”的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包装、装潢,更多的是强调江苏肤美灵总厂产品的内外包装盒与其产品内外包装盒形状和颜色相近似。但是,济南东风制药厂的产品虽为药品,但多年来一直被消费者作为护肤品使用。该产品内外包装盒的形状、颜色在护肤品中是普通、常见的。对于消费者在认购时,该商品包装、装潢的形状和颜色并不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识别注意力主要体现在其已经熟知的“新肤螨灵霜”这一商品名称上。济南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新肤螨灵霜”虽为知名商品,但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缺乏特有性,因此,不能作为特有包装、装潢予以保护。江苏肤美灵总厂生产的“肤美灵”牌“新肤螨灵霜”的包装、装潢虽与济南东风制药厂生产的“扬帆”牌“新肤螨灵霜”的包装、装潢的形状、颜色相近似,但并不足以由此使消费者对济南东风制药厂的产品和江苏肤美灵总厂的产品产生误认。一审法院认定济南东风制药厂的“新肤螨灵霜”产品包装、装潢为特有包装、装潢证据不足。江苏肤美灵总厂就此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由于济南东风制药厂的“扬帆”牌“新肤螨灵霜”投放市场时间远远早于江苏肤美灵化妆品总厂的“肤美灵”牌“新肤螨灵霜”,且济南东风制药厂的“扬帆”牌“新肤螨灵霜”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使用满意率,才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时注意辨认的则是已经熟知的“新肤螨灵霜”这一商品名称。而江苏肤美灵总厂在明知济南东风制药厂的“新肤螨灵霜”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该产品为知名商品已经是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将其多年来名称为“肤美灵”的护肤产品,改为与济南东风制药厂的产品“新肤螨灵霜”完全相同的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在购买济南东风制药厂的“新肤螨灵霜”时产生误认。江苏肤美灵总厂在卫生部有关行政法规颁布实施后换发卫生许可证时,不顾化妆品禁止使用药品名称之强制性规定,继续使用“新肤螨灵霜”名称。江苏肤美灵总厂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搭知名商品便车之故意,有悖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对济南东风制药厂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济南东风制药厂的合法利益。一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显属不当。济南东风制药厂请求判令江苏肤美灵总厂不得使用“新肤螨灵霜”这一商品名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虹雨集团虽不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但其在江苏肤美灵总厂生产的侵权产品包装上冠名,此行为与江苏肤美灵总厂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江苏肤美灵总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泰州肤美灵公司与江苏肤美灵总厂仅为财产租赁关系,济南东风制药厂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泰州肤美灵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济南东风制药厂请求追究泰州肤美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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