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
www.110.com 2010-07-26 13:44
二、驳回原告北京鸿宇昊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九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闫学杉
二ΟΟ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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