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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与陈明通计算机网络不正当(2)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被告陈明通辩称:一、答辩人的WWW.福时来。COM和www.fushilaishoes.com域名是经合法注册的,其有权使用。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及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的规定,答辩人注册并使用WWW.福时来。COM和www.fushilaishoes.com域名是合法的,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从原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看,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服装,鞋、帽等产品,并不包括网络域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答辩人注册的域名与原告注册的商标不相冲突。原告无权制止答辩人在网络上使用经合法注册的WWW.福时来。COM和www.fushilaishoes.com域名。三、答辩人申请注册WWW.福时来。COM和www.fushilaishoes.com域名后,还没有进行销售活动,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且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及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人民币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注册并使用WWW.福时来。COM和www.fushilaishoes.com域名,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1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份;2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份;4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晋江市总商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原告系外商独资企业,与福建晋江市诗英团鞋塑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2005年9月经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企业名称由福建福时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1“ ”、“ ”、“ ”、“ ”、“ ”、“ ”商标注册证;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3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主要内容:“ ”系列商标由原告的关联企业申请注册,从2002年开始,“ ”、“ ”、“ ”、“ ”、注册商标由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共同使用。2005年,原告成为“ ”、“ ”、“ ”、“ ”、“ ”和“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证明:1原告是“ ”、“ ”、“ ”、“ ”、“ ”、“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原告与关联企业共同使用“ ”系列商标,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该商标的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1厂区厂貌图片;2国家领导人接见图片;3主要内容:福时来企业规模大,原国家领导人王光英、孙孚凌等接见企业领导,关心企业发展。证明国家领导人对福时来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

  第四组证据:1(2005)泉证民字第2122号公证书;2(2006)泉证民字第83号公证书;主要内容:被告陈明通注册了中文域名WWW.福时来。COM和英文域名www.fushilaishoes.com域名,并提供旅游鞋的销售信息;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五组证据:1中国皮革工业协会证明一份、补充证据一份,晋江市制鞋工业协会推荐函一份,主要内容:福时来公司是我国旅游鞋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在全国各省市有近三千家专卖店、专卖柜,产品畅销全国及中东、俄罗斯、欧洲十几个国家和地区,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名列前茅。2003年、2004年、2005年产量分别为480万双、610万双、780万双。2004年的销售额、利税、产量分别列同行业第九位、第十一位、第十三位;2005年企业销售额、利税、产量分别居全国同行业第八位、第十位、第十一位;2厦门凌志联合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一份。主要内容:福时来公司与诗英团公司2002年资产8803.9万元、主营业务销售额5.56亿元、净利润2875万元;2003年资产1.49亿元、主营业务销售额7亿元、净利润4002.6万元;2004年资产2.06亿元、主营业务销售额8.71亿元、净利润6912。8万元, 2005年福时来公司的资产1.76亿元、主营业务销售额9.57亿元、净利润6518。9万元。3厦门中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份。主要内容:“ ”商标无形资产公开市场价值为3。0042亿元。证明福时来产品销售规模大,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列,“ ”系列商标已是驰名商标。

  第六组证据:1广告费用清单;2部份广告合同;3部份广告费用发票;4相关媒体报道;5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照片;6部份广告图片;7泉州市文化局和音乐家协会证明;8社会公益投入证明和证书;9广告VCD和闽南金曲语VCD; 10.厦门凌志联合会计师事务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二份(其中一份为补充证据),主要内容:福时来公司2002-2004年度广告投资成本支出共计3644.34万元,2005年度广告投资成本支出1775。55万元。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和其关联企业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展销会、创作福时来闽南语歌曲及参与社会公益广告活动等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 ”、“ ”、“ ”、“ ”、“ ”、“ ”商标进行全方位宣传,并邀请乒乓球名将刘国正、台湾当红小天后蔡依林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共同演绎“想飞就飞”的品牌文化,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网络。使得该商标在全国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第七组证据:荣誉证书,国内各大报纸刊登的福时来公司相关信息报导;主要内容:福时来商标产品2005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国家免检产品”、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信息中心授予“全国名优产品称号”,原告企业被中国体育品牌风云榜组委会评为“2005年中国体育品牌风云100榜优秀企业”和“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被晋江市统计局认定为“全国中型工业企业”;2004年原告被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确认为“全国鞋类商品质量达标诚信单位”、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授予“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被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被晋江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产值超亿元明星企业”、被晋江市统计局授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设计的旅游鞋荣获中国皮革工业协会“2004真皮标志杯全国旅游鞋设计大赛二等奖”、被福建省著名商标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96年在中国国际鞋业展览会上获“金鞋王”奖,2000-2003年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组办的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届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上均获金奖。2003年荣获中国皮革工业协会“2003真皮标志杯全国旅游鞋设计大赛一等奖和最佳创意奖”、被福建省乡镇企业局授予“福建乡镇企业名牌产品”、被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工商信用良好企业”;2002年获得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质量跟踪证书”;2001年被认定为“第二十一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标志产品”等荣誉称号。证明“ ”、“ ”、“ ”、“ ”、“ ”、“ ”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是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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