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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时来(中国)体育用品与陈明通计算机网络不正当(4)
www.110.com 2010-07-26 13:46

  “ ”商标1993年开始由诗英团公司使用,1998年诗英团公司注册取得第1222631号“ ”商标。2002年诗英团公司许可原告使用该商标,2005年将该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为宣传该商标品牌产品,2003-2005年度诗英团公司与原告共同投入广告费16,476,382。93元,占福时来系列商标广告费总投入量的32%。“ ”牌旅游、休闲鞋1996年在中国国际鞋业展览会上获“金鞋王”奖,2000-2003年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组办的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届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上均获金奖。2002年被中国市场论坛组委会推荐为中国市场畅销品牌,获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质量跟踪证书。2003年被福建省乡镇企业局授予福建省乡镇企业名牌产品。2003年及2004年分别获鹏程国际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信息中心确认为“全国名优产品”,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组织的审查中质量合格达标。2005年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2006年获得中联认证中心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了GB/T 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认证。2003-2005年年产量分别为120万双、176.9万双、249。6万双。

  第1617369号“ ”组合商标2001年由诗英团公司注册取得,2002年诗英团公司许可原告使用,2005年将该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诗英团公司与原告为宣传该商标品牌产品2003-2005年度共投入广告费32,437,878.90元。占福时来系列商标广告费总投入量的63%。该商标2002年被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泉州市知名商标”,2004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2005年年产量分别为220.8万双、311。1万双、468万双。

  第1246629号“ ”商标1999年由诗英团公司注册取得,2002年诗英团公司许可原告使用,2005年将该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该品牌休闲运动鞋,2002年获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质量跟踪证书。2000-2003年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组办的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届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上均获金奖。2004年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组织的审查中质量合格达标,为此企业被确认为全国鞋类商品质量达标诚信单位。2005年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第1477283号“ ”2000年由诗英团公司注册取得。2002年诗英团公司许可原告使用该商标,2005年将该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原告。第1939993号“ ”商标,第2006777号“ ”商标,由诗英团公司分别于2002年、2003年注册取得,于2005年转让给原告。诗英团公司与原告为宣传该品牌,2003-2005年共同为上述三枚商标投入的广告费用共计2,574,434。84元。

  原告2002--2003度年被晋江市委、市人民政府授予“产值超亿元明星企业”,2003—2004年度被泉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003年度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为“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被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首批工商信用良好企业”。2004年被福建省质量协会评为“福建省用户满意企业”、被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确认为“全国鞋类商品质量达标诚信单位”,被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授予“纳税信用A级企业”。2005年被晋江市统计局授予“2005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国中型工业企业”、被中国体育品牌风云榜暨领袖年会组委会授予“2005年中国体育品牌风云100榜优秀企业”。原告设计的旅游鞋获“2004真皮标志杯全国旅游鞋设计大赛二等奖”、“2003真皮标志杯全国旅游鞋设计大赛一等奖和最佳创意奖”、2002年中国首届鞋业博览会“金鞋王”、“第二十一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标志产品”等荣誉。

  据厦门凌志联合会计师事务审计报告、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及晋江市制鞋工业协会统计,福时来公司与诗英团公司2003年资产1.49亿元、年产旅游鞋480万双、主营业务销售额7亿元、净利润4002.5万元;2004年资产2.06亿元、年产旅游鞋610万双、主营业务销售额8.71亿元、净利润6912.8万元,其销售额、利税、产量分别列同行业第九位、第十一位、第十三位;2005年福时来公司的资产1.76亿元、年产旅游鞋780万双、主营业务销售额9.57亿元、净利润6518。9万元,企业销售额、利税、产量分别居全国同行业第八位、第十位、第十一位。

  被告陈明通通过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6日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与原告第1222631号“福时来”注册商标及第1246629号“FUSHILAI”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中文域名“WWW.福时来。COM”和英文域名“www.fushilaishoes.com”,并提供旅游鞋的销售信息,进行网上交易。原告发现后,认为福时来系列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福时来系列商标专用权,遂于2005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认定其第1222631号“ ”商标、第1246629号“ ”商标、第1477283号“ ”商标、第1617369号“ ”商标、第1939993号“ ”商标、第2006777号“ ”为驰名商标,并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 ”和“ ”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2。判决被告注销恶意注册的中文域名WWW.福时来。COM和英文域名www.fushilaishoes.com;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规定的各种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原告的第1222631号“ ”商标自1993年由诗英团公司使用,1998年注册,使用时间已有十余年。第1617369号“ ”商标使用时间也有6年,可以认定该两枚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较长。原告与诗英团公司 2003-2005年为第1222631号“ ”商标投入广告16,476,382。93元,为第1617369号“ ”商标投入广告费用32,437,878。90元,且自2001年以来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福时来品牌产品进行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宣传工作。产品产量逐年增加,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声誉和经营业绩,其品牌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为保护原告“福时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部门曾对销售假冒福时来品牌产品的销售商进行处罚,国家商标总局也受理过原告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原告的标识产品已在全国设立完整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网络。近三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均居前十三位,说明其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原告的产品质量得到中国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商业联合会科技质量部等权威机构的认可和赞誉,第1222631号“ ”商标旅游鞋获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被评为“福建省用户满意产品”、“全国名优产品”。1996年在中国国际鞋业展览会上获“金鞋王”奖,在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届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上均获金奖。第1617369号“ ”商标被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泉州市知名商标”,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原告福时来商标的无形资产公开市场价值为3。0042亿元。综合以上因素,原告的第1222631号“ ”商标、第1617369号“ ”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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