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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王焕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11-12 当事人: 拉封?布吕诺、王开学、王焕勇 法官: 文号:(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31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31号

  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116美叶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拉封?布吕诺(BrunoLafont),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邹杏明,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平邑镇东阳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开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古连文,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学校老师,住(略)。

  被告王焕勇。

  原告拉法基公司与被告中兴公司、被告王焕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7日、2007年1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拉法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中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古连文、被告王焕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拉法基公司诉称,拉法基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其“拉法基”文字商标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并广泛使用,使用商品为非金属建筑材料,即:水泥、石灰、石膏隔板及石膏板等。“拉法基”文字商标在中国装饰建材行业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尤其是“拉法基”石膏板,已经成为优质石膏板的代名词,得到行业内的广泛认同。被告中兴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印有“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该行为显然是有意欺骗消费者,意图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和生产厂家产生误认或者误解,使其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原告生产的正宗拉法基石膏产品,中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焕勇经销明知或是应知是侵犯他人权利的商品,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拉法基公司依法诉请法院判令:1、中兴公司、王焕勇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印有“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石膏板;2、中兴公司、王焕勇赔偿拉法基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证保全费1000元、律师费用30000元;3、中兴公司、王焕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拉法基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证据1-1、江苏省苏州市公证处于2007年7月16日出具的[2007]苏证经内字第0920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12月15日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和2007年5月22日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拉法基商标归原告所有,并且得到注册和续展。

  证据1-2、2007年2月5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法国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有关排名情况的证明”及2007年2月6日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出具的“关于法国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有关排名情况的证明”,证明拉法基石膏板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2-1、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熟证经内字第201号公证书,证明中兴公司生产、王焕勇销售标有“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石膏板的事实以及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和销售价格;

  证据2-2、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中兴公司生产涉案石膏板的行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侵权;

  证据3-1、律师费支付凭证,包括拉法基公司和上海拉法基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法基公司)间的授权委托书、上海拉法基公司与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律师费支付合同及基于上述合同所支付的律师费发票两份、上海拉法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3-2、常熟市公证处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拉法基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1000元。

  被告中兴公司答辩称,1、中兴公司生产的石膏板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系根据授权委托、合法标明委托方公司名称的行为且未突出使用“拉法基”三个字,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上述行为依法应得到保护。2、拉法基公司要求中兴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生产外包装上印有“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石膏板,中兴公司既未侵犯“拉法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拉法基公司要求判令中兴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印有“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石膏板,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中兴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证据1、“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证明,证明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是2005年9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公司注册处依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证据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6年1月17日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LFJGTJZ”拼音字母组合系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的字母商标;

  证据3、授权证书,证明2005年10月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中兴公司生产、销售其“LFJGTJZ”牌纸面石膏板,该石膏板包装上标注“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是有事实依据的。

  被告王焕勇答辩称,1、其经销的外包装上标注“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石膏板产品系中兴公司根据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生产的,在标注时未将“拉法基”三个字作突出使用,既未侵犯拉法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即使上述产品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鉴于其在进货时已尽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所以其销售行为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2、拉法基公司营业利润下降,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与王焕勇无关,拉法基公司的诉讼属恶意之诉,其要求王焕勇停止销售印有“法国拉法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的侵权石膏板,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公证保全费1000元、律师费用3万元和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拉法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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