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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德固脚手架工程与北京天禹奥展国际展览(2)
www.110.com 2010-07-26 13:48

  证据9、蜂巢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以证明涉案域名系挂在该公司服务器上的二级域名,是该公司正在为被告建设的网站,未正式投入使用,只有在被告要求查看或者修改网站内容时才能打开,并且在三日内自动关闭,他人浏览系技术上的偶然状况。

  证据10、被告与中国建筑二局第三建筑公司关于北京奥运会临时服务设施第三标段签订的《合同书》,以证明其参与了北京奥运会临时服务设施建设。

  上述证据经出示,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8、9、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的网页是任何人均可以在互联网上打开的;认为证据9是在诉讼后出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此外,本院依职权到原告脚手架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勘察,拍摄照片13张,照片显示该车间内生产脚手架机器的编号与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二中机器编号一致。

  原告、被告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查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调查情况,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3中的合同及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2、3中的照片系数码照片打印件,不能确认为原告所有。证据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与证据7中图二的照片相比对,具有一致性,结合本院至原告生产车间调取的证据,可以确认证据7中图二的照片为原告所有。证据6无法确定网页内容的上载时间,不能证明被告抄袭了原告的文字。证据7、8、10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9为证明涉案网站无法正常浏览,而证据7显示任何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浏览涉案网站内容,故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原告与被告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成立于2004年10月12日。被告成立于2007年4月12日。原、被告均生产、销售、出租脚手架,从事与脚手架有关的工程。

  2006年6月,原告独家提供并搭设了2008年奥运会丰台垒球场临时看台工程。同月,原告参与实施了首都机场T3B航站楼钢网架工程脚手架工程。2006年8月和2007年8月,原告独家提供并搭设了天安门城楼维修脚手架工程。2007年8月被告参与北京奥运会临时服务设施第三标段工程。

  被告与蜂巢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签订合同,约定由蜂巢公司为被告建设该网站,电子文稿、相关资料均由被告向蜂巢公司提供。2007年12月22日,原告在公证员监督下,通过在电脑上输入地址//tianyu.enicp.net/的方式打开被告网站,该网站系蜂巢公司为被告建设。在该网站“临时设施”页有如下内容:1、被告生产的FOI圆盘式脚手架具有“固、灵、轻、强”等优点,在世界各地广为应用……FOI圆盘式脚手架可为各种项目提供支撑方案,与其他设备可兼容使用,尤其能够满足超高、超大跨度工程及特殊工程的需要。在天安门城楼维修工程、首都机场新航站楼工程、奥运临设工程、音响灯光舞台架搭建等众多工程中都有广泛的使用和良好的表现。 2、圆盘插销式脚手架支撑体系的杆件全部采用低碳合金结构钢,强度高于普通传统脚手架的低碳钢管,使架体的重量降低1/3,安装工效提高了2倍,单管架设高度可达100米,每根立杆的承载力4.5吨。3、热镀锌工艺:圆盘插销式脚手架支撑体系的架体采用内外热镀锌防腐工艺,产品平均使用寿命20年,为安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证。在该网页有照片3张, 两张系脚手架工程的照片(图一、图三),一张系脚手架车间的生产照片(图二)。其中脚手架生产车间的照片与原告车间场景一致。被告网站上第2、3段内容与原告网站上内容表述相近。分别是: 1、ADG脚手架支撑体系的架体杆件全部采用低碳合金结构钢,强度高于传统脚手架用的低碳钢管,使架体的重量降低1/3,安装工效提高了2倍,极大地降低了劳动强度。2、热镀锌工艺:ADG脚手架支撑系统的架体均采用内外热镀锌防腐工艺,既提高了产品的使用寿命,又为安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证。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并未参与天安门城楼维修工程、首都机场新航站楼工程。

  本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系提供脚手架及相关工程服务的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虽称涉案网站尚在建设中,但该网站在原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正常登录,且根据被告提供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涉案网站的电子文稿、相关资料均由被告向北京蜂巢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页显示该网站为被告所有,故被告应对该网站上的内容承担责任。

  被告网站“临时设施”页第1段涉案文字,从上下文意可以理解为“被告生产的FOI圆盘式脚手架在天安门城楼维修工程、首都机场新航站楼工程、奥运临设工程、舞台架音响灯光搭建等众多工程中都有广泛的使用和良好的表现。”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参与了首都机场航站楼工程,被告并未参与,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生产的FOI圆盘式脚手架用于该工程。被告成立于2007年4月,其不可能参加成立前的天安门城楼维修的脚手架工程,加之现有证据证明2007年天安门城楼维修的脚手架工程系由原告独家实施,因此被告网站上的上述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原告所述其他两段相似文字,系对脚手架制造工艺、材质、性能的描述,与原告产品无法产生必然联系,故原告关于该部分文字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网站上使用原告参与建设工程的照片(图一、图三),但该照片并无明确标志显示系原告参与建设的工程,故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涉案网站上使用的另一照片(图二)显示系以原告车间、生产器械为背景拍摄,被告在其网站上刊载该照片,用于对其产品、工程的介绍,足以使人认为该车间、生产机械、外国专家与被告有直接关系,因此构成虚假宣传。

  作为同业竞争的一方,被告通过其网站虚构事实,对己方进行宣传,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承担澄清事实、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网站尚在建设之中、 时间较短、主观恶意不大等因素予以酌定。鉴于被告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本院酌情确定。鉴于被告并未对原告的商誉构成侵害,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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